
被处罚单位: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34142D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石坝村村委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联系电话:139********
身份证号码: 512301************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对你单位 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矿山现场的挖机作业人员、铲车作业人员、内转车辆运输驾驶员正在作业,对照了教育培训记录,发现公司未对挖机和铲车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秦富贵)、《整改复查意见书》、重庆玉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2026年教育培训记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应当予你单位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管理类第5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16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