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MA608MLM5U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罗云坝社区光明路36号3楼305室、3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 联系电话: 187********
身份证号码: 500102************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对你单位 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鱼亭子村檬子树脚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未按照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鱼亭子村檬子树脚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5年采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15万吨,矿山设计核定的生产规模为200万吨/年,在2025年超过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以上事实有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2025年度辖区矿山超能超产情况的函》;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鱼亭子村檬子树脚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5年储量年报;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鱼亭子村檬子树脚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初步设计;张*、祝**的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应当 予你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6条C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