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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3568P/2022-0000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11-09-2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落户涪陵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房管发〔2011〕19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落户涪陵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 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现将《落户涪陵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试行)》印发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落户涪陵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

购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为做好落户本区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的暂行规定》(涪府发〔2010〕115号)和《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补贴发放对象。2010年12月1日以后,从区外户籍迁入涪陵城镇户籍或从区内农村户籍转为涪陵城镇户籍并在涪陵就业、创业达到规定服务时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

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婚后以共同名义购买首套商品房,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购房补贴。

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纳入编制管理的(除博士研究生、特定工种高级技师外)和2010年12月1日后将户籍迁出区外,自迁出之日起三年内又迁回区内,以及三年后无正当理由迁回区内的,不享受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落户涪陵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已购买区内公租房,再购买区内商品房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  (以下称申请人),是指取得普通国民教育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涪陵落户就业、创业的区内外大中专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技能型人才”(以下称申请人),是指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涪陵落户就业、创业的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师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从区外迁入涪陵城镇户籍”,是指2010年12月1日以后,由区外户籍迁入涪陵城镇户籍并在涪陵就业、创业。

“从区内农村户籍转为涪陵城镇户籍”,是指2010年12月1日之前在区内外就学的涪陵籍在校大中专学生,就学时未将户籍迁入学校或转为涪陵城镇户籍,毕业后在涪陵就业、创业并将户籍转入城镇户籍。2010年12月1日以后,区内农村户籍技能型人才将户籍转为涪陵城镇户籍的也属本范畴。

“服务时间”,是指博士研究生在涪陵服务满3年;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在涪陵服务满4年;大学本科生、技师在涪陵服务满5年;其他人才在涪陵服务满5年。服务时间(就业、创业时间)从户籍登记之日开始计算。

二、购房补贴标准。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由区财政对不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博士研究生在涪陵服务满3年则按房款总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起过10万元;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在涪陵服务满4年则按房款总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大学本科生、技师在涪陵服务满5年则按房款总额的5%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4万元;其他人才在涪陵服务满5年则按房款总额的3%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三、购房补贴申请。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持以下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一)涪陵区大中专毕业和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区户改办出具的落户证明;

   (四)区人社局出具的资格认定手续;

   (五)就业或创业证明;

   (六)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登记的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初审。区房管局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初审,签注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材料报区财政局复审。

五、复审。区财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复审,签注复审意见并将复审合格申请人报区政府审定。

经区政府审定合格申请人,区财政局将购房补贴资金划拨到区房管局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转区房管局。

六、购房补由发放。区房管局自收到区财政局划拨的购房补贴资金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购房补贴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

七、档案建立。区房管局建立购房补贴发放档案,详细记录购房补贴发放情况。

八、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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