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举报电话:023-7237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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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
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涪陵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举报人可走访或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区住房城乡建委举报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需提供电话等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地点、发生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建立接报信息登记及处理台帐,并立即组织核查,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迅速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的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事故隐患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和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第十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设立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基金,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获得本制度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
4.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且未落实整改的;
5.举报人不属于具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的他人;
6.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奖励标准分为4个等次,1等次为200元,2等次为500元,3等次为1000元,4等次为2000元。
1.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次,原则上按事故隐患等级划分:一般事故隐患为1等次,较大事故隐患为2等次,重大事故隐患为3等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为4等次。
2.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等次,原则上按对应法律法规处罚款额划分:罚款1万元以下为1等次,罚款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为2等次,罚款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为3等次,罚款30万元及以上为4等次。
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1.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2.挽回经济损失;
3.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紧迫程度;
4.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5.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7.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同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十六条 本举报奖励制度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