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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3568P/2021-0018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住建发〔2021〕23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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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支业务管理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 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条  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情况。

第四条  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科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开具财政收款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二)签订的收入合同,需交计划财务科做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三)定期检查收入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往来款项的清理,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五条  严格收入票据管理。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必须履行规定手续。收入票据 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 代开、买卖等,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岗位相互分离,收入和票据定期核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单位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第八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明确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1.日常费用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3000元以内(包括3000元),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审批。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3.工会经费支出由工委主任审批。

4.直属单位的资金审批严格按涪建委发〔2014〕416号文件执行。(各单位的非主营单项收入事项5万元(包括5万元)的由单位负责人确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委机关各分管领导确定,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的由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支出事前申请。

   (一)申请支出事项必须有预算指标,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不能进行申请。

   (二)申请支出科室凭依法取得的合法票据,送计划财务科审核,按照授权审批权限进行逐级报批。

1.机关一般性正常经费开支统一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重大开支项目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需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议的重大开支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配置、处置、出借、调剂情况;基本建设支出;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捐赠事项、重要支出情况等等。

2.严格开支审批程序。经费开支事前报经各分管领导同意,事后由经办人签明开支事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计财科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计财科报销。

3.工委经费的开支,由工会提出使用项目,工会经审员审核, 提交工委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

4.项目专家咨询费5000元以内(包括5000元)由分管财务领导审签,5000元以上的报党委书记审签。

第十一条  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复核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按照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原则上不准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或不 当使用。

第十三条  对票据不合法、签批手续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 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委机关和各直属单位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及《2021年政府会计收支分类科目》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财务收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委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每年年末严格按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21〕58号)开展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在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中完善政府财务报告。

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举借债务,不得对任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加强债务管理和监控。

   (一)经批准的举借债务,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二)按照规定的债务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根据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按时还本付息,定期核对债务账目,及时进行债务偿还和清理,防范控制债务风险。

第十八条  及时进行债务业务的会计核算。做好档案保管工 作,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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