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3568P/2021-0018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住建发〔2021〕23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字 号:

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委机关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委机关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等。

第三条  资产控制与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资产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计划财务科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及处置、清查登记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七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人员岗位和出纳人员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

   (二)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出纳人员管理法人名章,会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履行盖章手续。

   (四)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所有收支均按照审批权限签批。

第八条  现金管理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

   (一)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收入存入银行账户。

   (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支付款项和登记现金日记账。

   (三)妥善保管现金,现金库存不得超限额。

   (四)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单位要建立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管理印章人员可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

   (三)完善银行对账制度。银行存款(含零余额账户)和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

   (四)统一使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系统安全。按照岗位权限管理秘钥,严格网上审核、支付和审批程序,防范网上支付风险。

第十条  货币资金核查控制

   (一)建立现金清查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

   (二)加强银行对账管理。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会计人员发现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

第三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办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第十二条  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确认原则:实物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单位外购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使得资产达到目前状态和场所发生的归属于资产成本的其他支出。

   (三)单位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四)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

   (一)配置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编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三)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

   (四)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五)每年初由委办公室在核实资产存量信息基础上,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拟购置资产明细表,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资金额度,报财务;计划财务科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购入固定资产要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明确使用科室和使用人。计划财务科根据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账卡,进行账务处理。

   (七)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

   (一)运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管理。

   (二)根据当月入账、当月计提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资产发生内部转移,转出部门应按照规定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无偿调拨(划转)”模块进行资产处置申报,经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资产处置,转入部门根据转出方账面价值入账。

   (四)办公室统筹管理实物资产。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具体使用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特殊要求的资产,要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五)加强实物资产日常管理,及时维修保养,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六)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与收益

   (一)资产处置程序。机关处置资产,应依据资产清查报告,由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科、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直属事业单位处置资产,需经委办公室审阅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重大资产处置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区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处置资产经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  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对无形资产的管控。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

   (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三)对外投资的决策过程、各方面意见、可行性论证报告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追踪管理

   (一)确定投资方案后,编制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进行对外投资。

   (二)投资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控制进行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

   (三)对外投资收益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投资收益按财政规定处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内部监督。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及时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及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仲裁、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国有资产产权  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