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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3568P/2022-0035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住建发〔2022〕18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涪陵区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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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勘察设计单位(含外地入渝勘察设计企业在涪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科研院所,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涪陵区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制度》已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勘察设计行业专家队伍建设,规范专家行为,发挥专家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涪陵区勘察设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由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积极参与并推动勘察设计行业质量安全提升和技术进步的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专家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在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与技术政策研究、技术集成创新、科研课题评审、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勘察设计资质审查、初步设计和超限高层技术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勘察设计行业评优评先、工程勘察设计疑难问题咨询以及其他相关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与发展工作中,切实发挥其辅助决策和技术咨询作用。

第四条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维护专家库,定期更新并发布专家名单,并负责专家选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具有10年以上的勘察设计行业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原则上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分析鉴定、质量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工作,年龄原则上在35~65周岁之间(市级及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除外);

   (五)本人自愿接受区住房城乡建委对专家的管理要求,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各种咨询、评审、研究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入库专家的申报单位应为在涪(含市外入渝在涪)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七条  专家入库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推荐入库专家人选,统一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报。

   (三)集中审核: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评审专家对各单位推荐人选逐一进行筛选、审核。

   (四)网上公示:对通过审核的拟入库专家人选,区住房城乡建委将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fl.gov.cn/)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定发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建委正式发布专家入库人员名单,并向专家发放聘书。

第三章  专家选用

第八条  根据工作内容、性质或实际需要,区住房城乡建委从专家库中抽取、选用或推荐专家开展相关辅助决策和技术审查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选用专家库内专家的,可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委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推荐。

第十条  专家被选用后的到位履职情况、专家的工作和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应认真记录存档,以备后查。

第十一条  抽取或选用专家应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和能力胜任原则。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行业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需初设审批专家论证或其他勘察设计专家技术服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规模、性质及所需专业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为单数。当场联系专家征询意见,同意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应按照通知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因疫情等原因实行函审的项目按指定时限完成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表)。

以下建设项目的专家原则上优先在本库中属《重庆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的专家中随机抽取,若区级库中无相应专业市级专家的,原则上在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建筑高度为100m及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及含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的项目(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2.建筑面积为5万㎡及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及含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的项目,裙房建筑面积为5万㎡及以上的建筑综合体(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的居住小区(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

4.大型市政工程(不含主干道);

5.跨区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专家审查工作要求

初设审查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应提前3天将初步设计文件(根据专家意见,电子文档或纸质件)送专家审阅。专家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要求,对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现行《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优化建议,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表》(附件1)。

专家审查会上,应由与会各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出组长(原则上依次为建筑、结构、其他),由组长主持专家评审会。

专家组按照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判定标准明确作出通过、修改通过、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综合意见表》(附件2)。

专家组应当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重视并认真研究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并限期回复。对于专家审查意见为“通过”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回复表》(附件3)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人员及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回复表》送专家签字认可,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专家签字的意见回复表及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大中型、小型工程应分别在7个、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逾期未能完成的,审批结果为“不通过”。

初步设计专家审查之外的其他勘察设计专家技术服务根据建设单位实际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主动、公平公正地参与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审、咨询、论证、检查、培训等工作。

   (二)积极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等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抗震设防、重大建设项目设计优化、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等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参与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工作,参与相关课题研究、科研攻关和科研项目验收评审等工作,参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抽查,以及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鉴定等工作。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相关工作信息。

   (四)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有关交流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

第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个人信息、参与相关专家评审的工作情况等进行保密,不得违规泄露。

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将健全专家信息反馈和培训交流机制,收集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专家行为的动态监管,专家库原则上两年一次清库更新。动态监管情况纳入行业诚信管理,重点对参与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和勘察设计资质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不定期评估。如发现专家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区住房城乡建委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一)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身条件不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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