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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3568P/2023-0002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办理程序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住建发〔2023〕3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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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委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现将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以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请延期办理的。

二、申请期限

申请延期,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各办案机构应当陈述清楚案件事实,以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正当理由。

三、申请流程

   (一)办案机构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核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案机构应按时限提交《行政处罚案件第一次延期办理审批表》(附件1),陈述清楚案件事实,以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正当理由,并逐级审批,经承办部门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时限提交《行政处罚案件第二次延期办理审批表》(附件2),报请本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委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再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附件:

1.行政处罚案件第一次延期办理审批表

2.行政处罚案件第二次延期办理审批表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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