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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涪陵区2022年江南(江东)城区公租房申请的通告
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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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涪府发〔2011〕91号)、《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相关规定,现就涪陵区2022年江南(江东)城区公租房申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系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2.在本区无住房(无私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

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5.能提供保证人。

备注: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②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③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公租房、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

④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二)下列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经批准后可优先配租: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在我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

3.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4.一、二级残疾人。

5.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

二、申请时间

2022年7月11日—2022年8月1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三、申请地点

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64号1号楼,原区政府隔壁,涪州大酒店斜对面)。

四、申请审核流程

五、申请房源

六、配租方式

对本次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人按照所申请的户型,采用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配租房源。公租房摇号配租结果将在涪陵区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板块、涪陵在线网站公示。

七、特别提示

   (一)对以前已申请公租房且摇号但未配租成功的申请人,因《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婚姻关系等材料均具有时效性,且公租房申请地点发生了变化,需按上述申请流程重新提交资料申请。

   (二)已在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需按上述申请流程提交资料申请。

   (三)未在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也可按上述申请流程提交资料申请。

   (四)已在重庆市内申请公租房且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能申请。

   (五)公租房申请顺序与摇号配租顺序和能否配租成功无关。各申请人可按申请程序在公布的申请点和申请时间内错峰办理申请事宜,无须集中在某个申请日办理,以免造成拥堵且浪费申请人时间。

   (六)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避免人员聚集造成风险,本次公租房申请采取发号方式(即每天现场发放100个申请序号)。另外,请申请人严格按照要求配合做好测温和“渝康码”等扫码检查工作。

   (七)公租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程序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涪陵区住房城乡建委、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向公租房申请人及市民朋友以帮助可解决公租房等为由索取钱物等行为均涉嫌诈骗,切勿相信。若遇类似情况,请申请人和市民朋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致电咨询电话查证。

   (八)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经查证属实,不予受理或取消公租房摇号配租资格。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参加摇号但未获得公租房的,取消其资格;对已获得公租房的,责令其退出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补交以前的租金差额。有上述情形的人员在3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若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咨询及举报电话:023-72224017、72224027、72229530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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