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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租房廉租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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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公租房廉租房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重庆市涪陵区公租房廉租房物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租房、廉租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廉租房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廉租房,是指由国家、市、区级政府投资及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第四条区房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廉租房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公租房、廉租房的分配、管理、维修及管理相关指导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的分配、管理、维修、物业管理工作由区住保中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的分配、管理、维修及物业管理由其自行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价格、规划、土地、建设、人力社保、市政、公安、工商、民政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廉租房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辖区内公租房、廉租房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协调公租房、廉租房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公租房、廉租房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在公租房、廉租房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公租房、廉租房的住用和物业服务;

   (二)会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公租房、廉租房的动态管理工作;

   (三)培训从事公租房、廉租房住用管理的人员;

   (四)负责入住和退出公租房、廉租房移交、查验、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公租房、廉租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六)办理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

   (七)核拨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补贴;

   (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九)其它管理事项。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租房、廉租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展辖区公租房、廉租房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二)协助开展辖区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申请受理、档案建立和台帐管理工作;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对辖区公租房、廉租房住户实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对公租房、廉租房住户的定期复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辖区公租房、廉租房区域的纠纷调解工作;

   (五)协助开展入户调查、走访核实等工作;

   (六)协助指导、督促辖区公租房、廉租房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服务,特别是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配合做好对物业企业的考核;

   (七)协助做好公租房、廉租房建筑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平安建设等工作;

   (八)协助开展便民服务,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组织引导开展法治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

   (九)协助开展公租房、廉租房小区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及其它公益活动。

第十条区房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公租房、廉租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并定期公布。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物业服务企业相应资质;

   (二)信用记分结果不低于90分;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和相关物业服务人员已纳入区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

   (四)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应当从备选库中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公租房、廉租房建筑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并与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公租房、廉租房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受聘为公租房、廉租房建筑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单位与承租人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公租房、廉租房建筑区域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办理公租房、廉租房入住及退出等相关手续,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住保中心;

   (二)受理公租房、廉租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

   (四)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装修房屋等禁止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承担其它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5‰的比例提供,但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10—20万平方米的,按照4‰提供;20—30万平方米的,按照3.5‰比例提供;30以上按照3‰比例提供。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公租房、廉租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3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和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成品房标准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道闸等安防设施,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合乎规定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及承担管理职责的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移交物业建设档案,并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建设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等资料移交给相应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

第十六条公租房、廉租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岗位设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落实,可优先聘用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并纳入区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管理。

第十七条公租房、廉租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由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双方根据项目规模、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服务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协议按时缴纳租金;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建立廉租房物业服务费用补贴专项资金,具体补贴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按分级财政负责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公租房、廉租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由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在公租房、廉租房建筑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公租房、廉租房室内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保期内公租房、廉租房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的及时保修责任。

公租房、廉租房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物业公司、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维修范围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履行公租房、廉租房质保期内物业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从质保金列支。

建设单位不及时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可以由物业服务单位组织维修养护,费用从质保金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租金收支管理自行负责。

公租房、廉租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未建立的,由同级财政从收缴租金中安排。

公租房租金除去维修、管理费用外,用于还本付息;廉租房租金全额用于维修、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廉租房、公租房住户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和社区每年度对公租房、廉租房住户的遵纪守法、履行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物管费等涉及住用管理的情况进行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予以不同处理。凡信用等级低于合格等级的,视情节给予取消物业服务费补贴、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直至解除租赁合同。

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由区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应当设立公租房、廉租房使用、管理、服务的投诉电话,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应当按规定对公租房、廉租房建筑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各项工作及规定等内容之一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公租房、廉租房住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住保中心:

   (一)廉租房承租人与其申报收入有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二)取得公租房、廉租房半年内未入住或将承租的公租房、廉租房无故空置超过半年;

   (三)公租房、廉租房发生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经营;

   (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未按规定及时申报;

   (五)未按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居住期间人员变动。

第二十八条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租房、廉租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构)筑物;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四)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五)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室内装饰装修等产生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九)违法违规占用消防通道;

   (十)损毁树木、园林;

   (十一)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等影响他人生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上述行为时均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上述第(一)、(二)、(三)、(四)、(八)(十)款行为由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五)款行为由区建设部门依法查处;第(六)、(七)款行为由区公安、安监、环保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九)款行为由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一)款行为由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协同处理;第(十二)款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公租房、廉租房使用、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区房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区房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约处理。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保中心应当及时按照约定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区房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及时劝阻及报告义务;

   (四)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五)符合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廉租房使用、管理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涪陵府办发〔2014〕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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