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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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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

全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由区民政局负责。

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式相结合。对暂不能提供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仍然按《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的租赁补贴标准资助其到市场上自主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及范围

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仍然按原标准执行。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分两档执行:一是享受低保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仍执行原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二是其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标准为: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城区(即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李渡、马鞍、龙桥、白涛9个街道办事处)廉租住房按1.05元/平方米/月计租(按建筑面积计算),乡镇廉租住房按0.95元/平方米/月计租(按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外的城区廉租住房按2.5元/平方米/月计租(按建筑面积计算),乡镇廉租住房按2.2元/平方米/月计租(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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