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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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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廉租房的配租以及安置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并加强相关衔接和有机联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大力发展公租房,逐步实现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加快建设拆迁安置房,基本解决征地拆迁住房安置遗留问题,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本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区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涪陵新城区、各工业园区及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非特别说明,统称保障性住房)。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提高房屋移交维修管理水平

   (四)规范房屋交付使用标准。坚持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公共服务、商业配套、社会事务管理及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要与项目建设进度协调一致,在按照“保基本、保必需”的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后,才能交付使用。对于新建或购买的廉租房、公租房房源,在住宅内部装修基本完成后可以接受群众申请,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实行摇号配租;新建拆迁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选房分配。

   (五)完善房屋移交程序。公租房、廉租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须在计划交付业主使用30日前,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房屋移交申请。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接到房屋移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照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提供的且经区房管局备案的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组织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进行承接查验;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须在30日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处理。查验合格及完成整改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所在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小区配套的学校、垃圾中转站(不含设施设备)、市政道路按规定移交相应区级部门管理。

   (六)明确房屋维修整改资金来源和实施主体。保障性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区住房保障中心要加强对直接管理的公租房、廉租房、国有土地上拆迁(或征收)安置房质保期内、外房屋维修整改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对质保期内房屋工程质量及装饰装修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维修整改。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质保期外直接管理的公租房、廉租房的维修整改,费用从收取的租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质保期外的国有土地上拆迁(或征收)安置房的维修整改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非区住房保障中心直接管理的公租房、廉租房、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安置房、集体土地统征安置房质保期内、外房屋工程质量及装饰装修的维修整改由相关业主或管理单位按有关约定或前款规定执行。

   (七)完善房屋维修整改程序。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直接管理的公租房、廉租房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除应由住户自行负责维修的,其余需向小区物业报修。经区住房保障中心现场查勘,确认需维修后,及时组织维修;维修完毕由住户签字确认并附注意见,区住房保障中心及时回访。公租房、廉租房住户退租时,需按照规定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组织人员入户检查,对按规定使用房屋的,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对未按规定使用房屋的,责令其整改并恢复原状后办理退租手续。

非区住房保障中心直接管理的公租房、廉租房由相关业主或管理单位参照前款维修整改程序进行。国有土地上拆迁(或征收)安置房、集体土地统征安置房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维修程序组织维修。

   (八)严格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标准。按照“集约节约、满足功能、预留空间、方便服务”的要求,在保障性住房规划方案审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征求区住房保障中心、相关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意见,其位置、户型、层高、通风和采光等条件要达到相关管理服务基本需要,并按住宅标准装修。严禁擅自将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改作其他用途。

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九)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健全保障性住房住户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福利救助、教育医疗、计生防疫、社区安全、法律服务、科普宣传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实保障性住房社会管理属地负责制,配套完善社区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服务设施等。加强对残疾人、空巢老人、廉租户等群体的帮助,强化邻里互助,支持和鼓励住户成立志愿者小组、爱心组织等,逐步提高社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推进小区物业化管理。积极倡导一个保障性住房小区(含住宅、配套商业、车库、公共空间部分)由一个主体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租房、廉租房、国有土地上拆迁(或征收)安置房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对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在区房管局建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中按照相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与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各相关业主单位管理的公租房、廉租房、国有土地上拆迁(或征收)安置房、集体土地统征安置房项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安置房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在安置房小区(实行自治管理的除外)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协助做好小区人口登记、装饰装修、公共秩序维护、房屋报修等有关工作,建立群众咨询投诉处理机制,保证回访率100%,有效化解住用矛盾。对住户和商户改变房屋外观、损坏承重结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乱丢垃圾、高空抛物、损坏树木和园林等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考核办法,推行标准化的社区管理及物业服务,坚持小区居民和商户投诉处理与物业服务考核挂钩,由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套学校、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委会(含社区警务室、卫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机构)用房的用电、用水要按照有关优惠政策予以落实。

   (十一)注重社区文化引领。强化人文关怀和服务创新,积极倡导健康向上、富有特色的社区文化,引进市民学校、科普教育、法律援助等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生活常识、健康卫生、文明礼仪等宣传培训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社区文体活动、节假日慰问活动,增强社区认同感,提高居民素质。

   (十二)促进住户就业创业。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社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支持等服务活动,扎实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加强住户创业政策扶持和帮助,鼓励住户自主创业。组织企业进入社区开展招聘活动,开发以满足社区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助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三)健全社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社区治安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群防群治制度,完善社区安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楼栋长等群众自治群体的作用,加强社区日常巡查巡检,促进社区长治久安。加强社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工商、食药监和环保等执法力量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影响社区公共秩序的乱摆摊设点、乱占道停车等问题。

四、加强公租房廉租房监管

   (十四)严格配租程序和合同管理。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选房顺序,分期、分批公开组织选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廉租房、公租房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家庭选房顺序,摇号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要完善保障性住房配租入住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廉租房、公租房租赁合同应明确承租人的责任及退出办法,明确房屋租金、租期以及空置、欠租、转借、转租、损毁等违规、违约责任等事项,严禁公租房、廉租房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约定住户应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和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十五)加强日常监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各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按照公租房、廉租房住户考核办法对公租户廉租户进行遵纪守约、公共秩序、社区建设等和住用管理有关的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资格复查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公租房、廉租房住户年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

  (十六)健全退出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的廉租房、公租房退出机制。廉租房、公租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转借、出租、闲置和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完善安置房管理长效机制

   (十七)建立安置房管理组织。坚持居民自主、属地管理、社区服务,安置房住户正式入住前,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时组织指导成立安置房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安置房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履行相应职责,选择反映大多数业主愿望和利益的自治或市场化物业管理方式。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安置房小区,辖区街道办事处应指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十八)确定安置房物业管理方式。认真落实社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安置房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经安置房全体业主民主协商、自主选择代表大多数业主愿望和利益的自治管理或市场化专业物业管理。

   (十九)加强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安置房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按规定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该标准如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属国有土地上回购限价拆迁安置房的业主须按上述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征收(拆迁)安置房和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按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房业主委员会要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负责安置房小区质保期外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区房管局牵头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区住房保障中心具体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申请对象审核配租、租金收缴、住用管理、维修养护及保障对象动态审查、年度复查、合同签订、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将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区发改委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区经信委负责保障性住房用电、气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协调电力、燃气公司保障小区用电、气供应;积极调解因供电、供气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地拆迁,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加快用地计划报批,争取土地落实。

区水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用水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协调自来水公司保障小区用水供应;积极调解因供水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区规划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严格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区城乡建委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监督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依照《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公租房廉租房按成品住宅标准验收。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区域内规划、建设、环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情况核查;负责保障性住房区域的治安管理,以及物业保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负责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收入及使用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低保情况核查;涪陵新区、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情况核查。

区消防支队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审查场地证明,对在保障性住房住宅内申请从事餐饮、娱乐、旅馆等影响居住环境的经营活动,不予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区域内擅自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落实社区配套商业设施相关扶助政策,指导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社区内社区超市、标准化菜市场、社区便利店等配套商业设施,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

   (二十一)完善监管机制。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畅通群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及时记入被举报人员的个人档案。保障性住房的后续使用管理事务,产权单位可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要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二十二)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区政府每年与各工业园区、有关乡镇街道签订城镇住房保障年度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全区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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