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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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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的渠道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涪陵区住房城乡建委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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