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涪陵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日期: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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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过程 

近10年来,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未进行调整,受电力价格、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上涨的影响,自来水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导致连年亏损,今年4月自来水公司向我委请示,要求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我们按照价格调整相关程序,开展了成本监审、制定听证方案、召开听证会等工作。认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有其必要性:

   (一)长时间未调整水价。上次调整是2012年,近10年未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

   (二)价格与成本倒挂,自来水公司经营亏损。成本监审显示:2018-2020年分别每立方米的售水成本为2.64、2.82、2.71元,销售均价分别为2.49、2.47、2.42元,分别倒挂0.15、0.35、0.29元;2018—2020年分别亏损526、1395、685万元

   (三)净资产利润率均为负值。2018—2020年期间,净资产利润率分别为-0.53%、-1.28%、-0.53%。

   (四)老城区供水设施改造和新区水厂建设需投入资金。江南老城区南门山、高笋塘、烟厂沿线已使用40多年铸铁管网需进行改造,以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尚需资金1亿元左右;根据涪陵新区经济发展需要,还需重新配套建设新区水厂及管网,新建的新区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达20万立方米,需投入约5亿元。

2021年8月17日,我委召开了涪陵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城市管理局、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龙桥、马鞍、李渡街道、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涪陵区自来水公司供水区的居民用户代表其30名(经营者代表1名除外),全部同意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意方案一的有23名,同意方案二的有6名,有1名认为方案一、方案二均可以。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44号令)第六条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三、目的意义

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用户节约用水,保障供水水质安全,让用水喝上安全放心的自来水,实现供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具体内容

方案一:居民用水略低于成本调整价格。总计理论上自来水销售价格应平均上调0.52元/立方米,但居民、非居民只上调0.50元/立方米。即:居民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非居民由2.7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洗浴(洗足)、洗车为特种用水,原来的美容美发、游泳池等特种用水分类调整为非居民用水类价格,洗车由4.60元/立方米调整为5.50元/立方米,洗浴(不含游泳池用水)、洗足由4.60元/立方米调整为6.50元/立方米。

方案二:居民用水略高于成本调整价格。总计理论上每立方米自来水销售价格应平均上调0.55元,居民、非居民水价只上调0.55元/立方米,即:居民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75元/立方米;非居民由2.70元/立方米调整为3.25元/立方米;洗浴(洗足)、洗车为特种用水,原来的美容美发、游泳池等特种用水价格分类调整为非居民用水类价格,洗车由4.60元/立方米调整为5.80元/立方米,洗浴(不含游泳池用水)、洗足由4.60元/立方米调整为6.80元/立方米。

五、适用对象

城区二水厂、白鹤水厂、李渡水厂、李渡二水厂、江东水厂、龙桥水厂的供区内的用水户。

六、时限

下一次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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