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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6866XH/2021-0001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百胜镇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百府发〔2020〕12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 号:

各村(社区)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级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组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182号)文件规定,《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包括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社区委员会及社区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或管理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资金,非货币实物及生物资产、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资产。

第二章  镇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镇财政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实专业人员承担具体业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管理;

   (二)考核、培训农村财务人员,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统一制度建设、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资料归档”的“六统一”理财服务。

第六条  接受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委托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等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镇财政办公室内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财务代理中心),落实代理会计、财务稽核会计、资金管理会计,专职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等业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由财务代理中心安排代理会计代理会计核算业务;村(社区)设报账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报账员应具备财会专业知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十条  代理会计按会计法规及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账簿,收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二)按时记账、结账,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查,配合财务审计;

   (四)编写财务公开底稿,督促财务公开,接受财务查询;

   (五)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决策或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监督财务计划或预算执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财务管理意见或建议。

   (六)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会计核算主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建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事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会计核算内容及范围包括:

   (一)“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资金以及财政奖补资金收支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出租、拍卖、处置或对外投资等集体承包经营情况;

   (三)集体办企业上交利润,统一经营项目收支等情况;

   (四)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资金收入、支出及分配情况;

   (五)国家扶贫救济及补助扶持、上级有关部门拨款及项目、有关组织捐赠等资金、资产到位及使用落实情况;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付的有关款项收支情况;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发生、清偿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  报账、记账和结账。

   (一)报账。村(社区)报账员按季度将按程序审批签字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交代理中心财务稽核会计审核,交代理会计做账。手续不齐、不合规或未审批签字的原始凭证,财务稽核会计不予审核,代理会计拒绝接收,严禁突击入账。

   (二)记账。代理会计依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三)结账。代理会计按规定逐季结账。

第十四条  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

代理会计按月编制《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明细表》,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及时送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和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逐步推行会计电算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集体资金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以镇财政办公室名义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集体资金专户,统一存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原有资金账户,不再单独设立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都必须全额存入集体资金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小额开支在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大额支出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支取,项目资金由财务代理中心根据项目文件、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情况,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财务代理中心资金管理会计负责集体专户存款、银行支票管理,协助报账员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登记专户资金明细账。资金管理会计不得经手现金。

第二十条  集体资金专户留镇财政办公室办公章和负责人印章,财务代理中心财务稽核会计印章。各印鉴必须分别保管。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报账员由村(社区)两委会确定,并报财务代理中心备案。报账员承担村(社区)所属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管理职责:

   (一)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

   (二)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备查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固定资产和物资台帐;

   (三)及时将收取的资金存入集体资金专户,办理银行结算;

   (四)按时将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手续交财务代理中心审核、记账;

   (五)组织财务公开,解答村(社区)民质疑,记录反馈意见;

   (六)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审计,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业务交报账员办理。报账员收到资金后必须在3天内全部存入集体资金专户。报账员向专户存入资金时要详细载明资金来源及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登记存款备查簿,将资金收据连同进账单交资金核算会计和代理会计登记、记账。禁止超限额保存或坐支现金。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金专户存款支付程序。

   (一)基层申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存款支付审批单》,详细说明资金用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后,交报账员办理。

   (二)公务经费及财务管理

   (1)村(社区)、组干部参加镇政府召开会议,镇政府发放会议交通补助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2)交通费:村(社区)、组干部因公到镇政府办事据实报销交通费(百胜社区不得报销交通费,葛亮村10次/次,齐曲村10元/次,太平市村20元/次,大石村30元/次,隆兴村30元/次,红花村20元/次,八卦村60元/次,紫竹村50元/次,新河村40元/次,广福村60元/次,三台村50元/次,观音村60元/次,花庙村40元/次,双河场村30元/次,紫微村70元/次,中心村60元/次,回龙村70元/次,桂花村80元/次,百兴村100元/次)。

   (3)区级部门召开会议,明确指定要村(社区)、组干部参加的,村(社区)、组干部差旅费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4)村(社区)、组临时用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超过150元/天。

   (5)各村(居)年初制定对组干部的考核,出台实施细则,年底依考核细则兑现。

   (6)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会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调查造册后,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7)凡是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8)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贵重礼品,严禁大吃大喝。各村(居)、组严禁产生接待费,实行“零”接待。

   (9)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禁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10)因工作需要(如: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组)干部工作会等),会议交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元/人.次,村(社区)干部不得发放会议交通补助,入账时必须附人员名单,会议记录。

   (三)镇政府审核。农村集体组织财务支出票据由经办人写明事由、党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同意,5000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审批,驻村部门负责人、镇级驻村领导审核后,经镇财务分管领导审定报销,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还需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报销。

另外,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还必须出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

   (四)银行结算。资金管理会计根据审查通过的《支付审批单》及相关手续,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到单位或个人(由报账员在报账时负责提供收款单位或个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报账员做好有价证券登记并妥善保管,按时到有关机构办理兑付结算手续。

第五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资金管理“七不准”制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擅自借用公款,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不准平调、克扣下属组织资金,不准假造套取资金,不准非财会人员收取、保管资金,不准公款私存。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程序:

1.代理会计按规定格式按时编制财务公开底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公开底稿并签注审核意见,若有异议交代理会计核对校正后重新编制;

3.报账员按规定方式组织财务公开,解答群众质疑;

4.财务代理中心接待群众查询,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必须逐项、逐笔按时公开。

   (三)公开方式:在固定地点张贴统一格式的《财务公布榜》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设置意见箱、举报或查询电话。

   (四)公开时间:日常性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收取及使用等情况1季度公布1次,在下季度首月15日前公布;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等情况1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底前公布;资产、资源处置及经营活动、债务及偿还等重大财务活动情况,应在该财务活动结束之后的15日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监督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5人,社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3人,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财务处置、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等重大财务活动,必须按规定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知晓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情况,若有疑问可按规定查阅账目、提出咨询或向相关部门反映。

村(社区)纪律监督小组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民主理财制度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实行票据专用专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和个人(含内部成员或组织)钱物必须出具有效票据,支付钱物必须向对方索取有效票据。镇财政办公室建立财务票据领销存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定期财产清查制度。由代理会计、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组成财产清查组,每年的12月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进行清查盘点,核对有关账目,确保资金账实相符和安全、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由镇财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镇政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由有权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检查,审计结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考核、任免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财务检查制度。接受上级职能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定期向镇人代会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随意撤换报账人员的。

   (二)非报账人员办理现金收支或收取现金后不及时交给报账员。

   (三)应经社员大会、村委会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五)未按规定公布账目和财务决算情况的。

   (六)擅自提高村、社干部差旅费标准的。

   (七)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分配集体资金的。

   (三)擅自决定处理固定资产的。

   (四)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越权审批的。

   (五)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的。

   (六)长期占用集体财产,经催收不归还的。

   (七)涂改、伪造、毁灭账簿凭证的。

   (八)打击报复财务人员的。

   (九)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财务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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