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6866XH/2020-00012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百胜镇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百府发〔2020〕11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委、镇属各部门、镇辖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百胜镇进一步强化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百胜镇进一步强化治理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进一步强化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涪陵消安委办发〔2020〕9号)文件要求,镇政府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将其视为距离群众最近的火灾隐患,为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电动自行车领域消防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镇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行业协同配合,继续推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开展排查,形成部门合力,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坚决防止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镇长宋拥军任组长,政法书记李甫国、副镇长易自力为副组长,镇消安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高顺意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汇总研判等工作。

三、治理重点

镇相关部门、各村(居)委要摸排自查情况(附件3),以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商贸市场、临时商铺、企业集体宿舍、群租房、居民住宅区以及快递等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并提供充电设施的单位和场所为重点治理对象,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降低标准、假冒伪劣生产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安全出口、楼梯间及其前室、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20年11月开始至2020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1月10日前)。镇级各行业部门、各村(居)委根据《百胜镇进一步强化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20日)。镇级各行业部门、各村(居)委要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三)总结阶段(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镇级各行业部门、各村(居)委要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从源头上提升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五、工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结合前期建立的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各行业部门协同配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要明确责任,跟踪整改,做到隐患件件有人管,不整改到位绝不放过。

   (二)规范停放充电。坚决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三个决不能”要求(决不能进楼入户,决不能违规充电、决不能停放在楼梯间);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入社会力量,在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周边大力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要广泛发动相关部门、各个社区等力量,在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发现一起立即整改一起,提高检查效率和覆盖面。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及时清理整治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要认真总结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情况,找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薄弱环节,分析产生问题和隐患的症结难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对曾经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的单位场所,要按照职权分工,逐一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屡改屡犯、久治不改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未排查到的区域和单位场所,要按照职权分工,落实专人排查到位,确保排查范围全覆盖。每月开展至少一次专门抽查督查,发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通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跟踪掌握整改情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向广大群众传播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行为。近日,区消防救援局收集整理了部分地区涉及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判决案例(附件1),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借鉴和运用,适时向广大群众开展警示教育。

请各相关部门、各村(居)委于每月15日前将《百胜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百胜镇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摸排台账》(附件4)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高顺意、姜静怡;联系电话:72154101;电子邮箱:1457974697@qq.com。)


附件:

1.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通告

2.涉及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相关判决案例

3.百胜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

通  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自行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自行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自行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2

涉及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相关

判决案例

一、案例一

   (一)案件摘要

2017年11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一民房因胡某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李国某、李向某死亡。2019年2月20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追究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胡某及房东强某刑事责任。判决书文号为(2019)浙0502刑初63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凌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李国某、李向某死亡。经湖州市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雷击、外来火源、遗留火种,不能排除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当天胡某停放出租房内充电的电瓶车所在区域发生火灾,导致租住在二楼西侧的被害人李国某、李向某死亡及房屋损毁。

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将位于吴兴区织里镇大港村强家兜9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高新园区派出所对被告人强某的出租房多次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处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并于2017年11月15日向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拆除私拉的电线板,租房内充电的电瓶车一律停到租房外面。被告人强某予以签收,但事后未按要求整改。

   (三)定责担责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胡某、强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16.2万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房东强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二、案例二

   (一)案件摘要

2017年4月28日,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宿舍楼因李某、袁某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租住人张某死亡。张某家属诉李某、袁某及出租人谭某赔偿责任,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袁某、谭某诉电动车生产商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派奇公司)、销售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于摩托车商行(以下简称小于车行)、总经销商第三人南昌宏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速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12月11日,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追究三家单位赔偿责任。判决书文号为(2018)赣0192民初785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8日13时30分许,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中大道线路板厂宿舍楼2栋2单元首层楼道发生火灾,造成张某死亡。经南昌市消防支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李某、袁某(夫妻关系)所属停放于首层楼道的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中部,起火原因为线路故障所致。张某自2014年3月起与其家人租住在谭某出租和管理的线路板厂宿舍楼2栋2单元401室。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起诉了李某、袁某、谭某,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袁某因电动自行车内线路起火引发火灾致人死亡,应承担460737元赔偿责任,谭某承担98729元赔偿责任。李某、袁某、谭某不服该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三人诉速派奇公司、小于车行、宏速公司赔偿损失。

   (三)定责担责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现场被烧毁的电动车是被告速派奇公司生产,第三人宏速公司总经销,小于车行销售;涉案电动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原告谭某作为死者张某租住房屋的经营者将房屋对外出租营利,未能提供安全居住条件和安全保障;原告李某、袁某、谭某对损害发生虽负有责任,但并非重大过错,不可以减轻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法院判处电动车生产商速派奇公司、销售商小于车行、总经销商第三人宏速公司赔偿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李某、袁某476370元,出租人谭某100816元。

三、案例三

   (一)案件摘要

2017年9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锦绣南园一层因宋某私拉“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致使电气短路发生火灾,造成2辆电动车烧毁、翁某的1辆轿车损坏。轿车车损维修费用由车辆所保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赔付,后安盛保险以代位求偿诉宋某赔偿损失。2018年6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追究宋某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文号为(2018)苏0402民初2240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19时,被告人宋某私自拉“飞线”至锦绣南园2幢丙单元一楼为自己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和共同租住人员郁某的一辆电动车充电,后因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火灾事故造成现场2辆电动车当场烧毁,居民翁某一辆“大众”牌轿车损坏,维修费用9500元。轿车在安盛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7年9月20日翁某和安盛保险签订代位求偿协议书,同意将该起事故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安盛保险,安盛保险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赔付翁某车辆损失9500元。后安盛保险以代位求偿诉宋某赔偿损失。

   (三)定责担责情况

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翁某的车辆损失系因宋某的损害行为造成的,安盛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翁某赔偿车损9500元,故安盛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宋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宋某向代位求偿的安盛保险赔偿9500元。

四、案例四

   (一)案件摘要

2015年10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出租屋因郭文某、刘某夫妻电动自行车充电致使电瓶电气故障发生火灾,造成其女郭秀某死亡。郭文某、刘某诉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鸟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小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小鸟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公司)以及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2017年12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二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文号为(2017)京03民终11836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6日3时40分许,郭文某、刘某(夫妻关系)与郭秀某(父女、母女关系)共同租住的朝阳区一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郭秀某死亡。经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支队认定,起火部位在卧室内床铺东侧地面处,火灾原因为充电电瓶电气故障所致。

一审中,郭文某、刘某诉小鸟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小鸟公司随车销售的充电器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了涉案火灾的发生,判处小鸟公司作为充电器的销售者应当对郭文某、刘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小鸟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超威公司以及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本身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郭文某、刘某提交的电池原物,充电电瓶为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电瓶外壳有小鸟商标,电瓶内部由4块铅酸蓄电池连接组成,其中2块电池外皮部分烧毁,另外2块电池上发现“超威”标志,故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由小鸟公司、超威公司生产的产品共同组合而成。

   (三)定责担责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缺陷。法院认为,郭文某、刘某的损失应该由小鸟公司、超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判决小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二审判处小鸟公司、超威公司对郭文某、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352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