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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白涛街道城乡低保人员审批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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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白涛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升便民、惠民服务水平,经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白涛街道城乡低保人员审批程序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涛街道城乡低保人员审批程序

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我街道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城乡低保审批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6〕80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和《涪陵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涪民政发〔2021〕1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救助的审核、审批流程,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实现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坚持以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地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不予纳入,同时对已保对象及时开展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坚持“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救助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规定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工作,并按标准调整保障金。

   (三)坚持“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能,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实行主动帮扶救助,形成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四)坚持“提高效率、群众满意”原则。坚持将审核确认机制改革与创新服务方式有机结合,解决群众关心的审批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的。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提高城乡低保人员覆盖面、救助对象精准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社会救助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的满意度。

四、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分为:申请登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查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街道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备案上报—>发放低保金和低保证。

   (一)申请登记

持有本街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赡养(抚养)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民政办经济核查窗口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街道向区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街道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依程序开展审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

   (三)审查受理

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对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定期审查申请人提交低保申请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救助申请,街道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补充的资料,应当一次性告知求助对象,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条件审查。本街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渝府办发〔2017〕33号)文件中规定的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可以按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获得救助。

2. 材料审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近亲属备案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街道对其进行备案登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街道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调查核实

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其他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居住环境、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对进行近亲属备案登记的,重点核实。调查应采取照相、记录仪摄像等方式进行,照片至少2-3张,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五)群众评议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各村(居)将评议小组名单上报至街道民政办备案,以村(居)为单位对低保对象进行评议。主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的真实性情况进行评议。

   (1)会前准备。提前准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材料、群众评议表决票,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纳适量居民旁听的要求设置群众评议场地,并提前通知群众评议的时间、地点。

   (2)参加人员。

①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由所在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组成。评议时,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低保评议会,参会人员中(党组织成员、村委委员和监委委员)申请人所在小组的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1人,参加评议会的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实现近亲属回避制度,申请人与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代表有近亲属关系,需要回避,不得参加评议会。

②低保申请人。申请人应参加群众评议,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群众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③调查人员。包括参与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3)会议程序。包括宣讲低保政策、申请人陈述、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评议人员询问、现场评议表决、公布结果、签字确认等。

   (4)结果运用。群众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工作人员应当再次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结果只供审核审批参考,不得作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的依据。

   (六)街道审核、审批

1. 参加成员。审核、审批时,由街道纪工委负责人、民政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所在村(居)驻村领导、驻村(居)组长、驻社干部、村(居)书记和村(居)民政工作人员参会,街道民政工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审核审批会议,每次到会人员不得少于10人。

2. 集体研究审核审批。首先各村(居)书记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群众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初步审核意见。然后审批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调查的情况,讨论审定,将符合与不符合的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低保审批决定书,街道工作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审批会议全程记录并由参会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七)公开公示

根据审核审批会议形成的审核审批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街道公示栏和所在村(居)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3日。

   (八)备案上报

街道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做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情况以函的形式报区民政局,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案(包括纳入和不予纳入情况)。申请审批材料(包括不予纳入的)应当及时存档。备案结果由区民政局随机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九)发放低保金及低保证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准确核实低保金发放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后,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城乡低保金专户,再通过各个银行以批量代发方式将低保金发放到对象的个人账户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填写有效期并到区民政局加盖印章,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五、动态管理

街道利用核查比对系统数据信息,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低保金进行调增、调减或停发处理;对调减和停发低保金的,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填写调减或停发通知书,并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书面送达告知当事人。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包括:

   (一)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定期复核

1. 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和C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2. 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和C类每半年向街道民政办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三)资料管理

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四)公示监督

街道民政办及村(居)民委员应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将每批次调增、调减或停发结果和公示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1. 长期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享受成员、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定期将辖区获得低保名单公示到组(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2. 举报核查。街道民政办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续保手续的,原则上在提出续保当月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六、职责分工

城乡低保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后,区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负责低保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开展日常服务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村(居)委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公开公示、群众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作为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社会救助审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居)党组织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各村(居)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程序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资料收集等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村(居)要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资料发放、政策咨询和广播等多种宣传方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些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申报程序。

   (三)加强业务培训。社会事务办要加强各村(居)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强化监督问效。街道纪工委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的监督检查,着力革除“推绕拖”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四风”表现形式;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按《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渝委办发〔2013〕27号)等规定,严肃问责。年底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确保工作推进有序,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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