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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临港经济区化工产业园 项目(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日期: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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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区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推动经济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千亿级化工产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涪陵临港经济区化工产业园内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涪陵临港经济区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满足产业园区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投资项目(企业)。

2.本办法适用于在涪陵临港经济区化工产业园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企业)。

二、入驻条件

1.严格执行项目入园评估审核制度,对入园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新引进的化工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区最新产业发展定位和本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聚酯新材料、基础化工、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2.新引进的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市、区最新产业导向政策及产业布局要求,严禁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工项目;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工艺技术设备。

3.严格控制过剩产能项目和“两高一资”项目,严格限制造纸、印染、煤电、传统化工、传统燃油汽车、涉及重金属以及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入园;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的项目入园。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5.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6.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市、区、经济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市、区规定的安全、环保、节能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资源(能源)节约等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建设、生产(经营)。

8.坚持“高技术、高产出、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低风险”的项目选择原则,坚持与总体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土地集约使用,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独立供地新建化工类项目总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特殊情况不得低于2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平方公里(特殊情况不得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税收不低于5亿元/平方公里(特殊情况不得低于3亿元/平方公里);化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特殊情况不得低于3亿元;化工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8,其他项目容积率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市、区相关规定。

8.不属于涪陵临港经济区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引导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9.现代化工产业园内不得引进劳动密集型非化工项目(企业)。

三、退出机制

入园项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区管委会对其进行约谈,约谈不改的,书面通知其改正,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改正或达不到要求的,由经济区管委会依照协议、约定书面通知其限期退出。

1.入园的项目(企业)自签订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

2.自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的60%的;

3.建成的项目(企业),自建成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的;

4.已入园项目(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污染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5.已入园项目(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涪陵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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