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各派驻单位:
《崇义街道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街道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加强宣传,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义街道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秩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和《涪陵区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崇义街道辖区内的农村道路。
第三条 涪陵区崇义街道交安办负责受理公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由街道交安办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按照事故等级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一)提供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500元以下奖金;
(二)提供造成伤人(骨折或轻伤以上)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1000元以下奖金;
(三)提供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2000元以下奖金。
第五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交安办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校车业务的;
(四)驾驶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超员的。
第六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交安办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交安办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公交车、公路客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接听拨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七座(含)以上面包车、摩托车超员;
(三)举报非营运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三)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的;
(五)经交安办查证后情况不属实或证据不足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电话举报:拨打023-72802371报警电话举报;
举报人应当向交安办提供违法行为种类和违法地点、时间、车辆行驶方向以及违法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通过图片或视频举报的需提供三张以上照片或原始视频资料(图片上要有明确年月日时分的信息),并附文字说明(写明违法地点、违法日期、时间、违法种类等信息),举报资料应该在违法24小时内进行上传举报。
第十条 交安办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在48小时内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
(一)交安办根据举报情况,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驾驶人存在多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被查实的违法行为中单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奖金不累计。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交安办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奖金或由于举报人原因导致交安办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崇义街道交安办领取(联系电话:023-72802371);
(二)举报人可提供本人银行卡卡号,由交安办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涉及危险的方式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交安办公正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接受举报的交安办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