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乡辖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10]79号)精神,我区已列入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区县,将从2010年10月起,发放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为切实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的实施意见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10]79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 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具体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乡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2.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3. 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包括征地、超龄、三峡移民农转非养老保险已按月享受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根据开展试点时(2010年9月30日)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人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再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 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 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的和超过75岁的,统一 按60个月计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委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赞助。
3.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例如,某参保人员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在其完清缴费后,政府补贴30元,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为130元)。
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例如,某重度残疾参保人员,本人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则政府代缴40元,本人只缴60元。在其完清缴费后,政府再补贴30元,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仍为130元)。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4.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1.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交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2.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由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养老金待遇
1.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费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缴费补贴分担比例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个月(按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本地区开展试点时,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6.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基金管理
1.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2.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付、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1.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2)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帐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七)新老制度衔接
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未达到60周岁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2.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计发。对不愿合并计发的,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三、工作目标
2010年底,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确保达到80%(其中老年人员参保率达95%以上);2011年参保率达到90%。
2010年10月起,兑现发放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点统一为2010年9月30日)及其以上参保人员养老待遇。
四、工作安排
我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10]79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我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从即日起启动,截至2010年底为集中参保期,工作主要分为培训宣传、参保实施、总结考核三个阶段。
(一)培训宣传阶段(2010年7月底之前)
7月22日对驻社干部、村四职干部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吃透政策精神,熟悉经办流程,规范参保受理。
7月底前各村(居)委结合村情、民情特点,运用标语、传单、社员会等形式,借助广播、板报等媒体,利用通俗易懂的“涪陵话”解读政策,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踊跃自觉参保,确保知晓率达100%。
(二)参保实施阶段(2010年8月—12月)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村(居)委受理、社保所办理、银行缴费、区级处理”的工作流程。
参保人员只需向户籍所在村(居)委提出参保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照片以及本人持有的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证等证件及复印件,即可完成参保申报。
乡社保所将参保人员资料录入业务系统后,由村(居)委或个人到农商行开户,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待遇。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1月)
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总结考核,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乡上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村(居)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 办公场地和设备,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尤其要选好配强村(居)委代办员、业务经办人员,确保“申报不出村,资料不出错,待遇不延期”。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居)委要把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担负起应尽职责。乡社保所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 负责业务经办、业务管理、业务培训指导;乡财政办负责资金保障和基金监管;乡派出所、民政办、人口计生办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资料、五保户和低保户资料、 独生子女资料、残疾人资料,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乡党政办、纪检办、信访办等部门,要全程参与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做好监督检查、信访疏导和督查督办 工作;宣传部门要全方位、多角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村(居)委要建立辖区人口基础信息动态管理台帐,准确掌握16周岁以下人员、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险、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以及残疾人、独生子女、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基本情况;要着重抓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发动、参保爱理、全程代办等环节工 作;要建立工作日报、周报、月报制度,畅通参保申报、业务受理和待遇发放等工作信息。
(三)逗硬考核奖惩。经乡党委、政府决定,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80%及以上)的村(居)委,年终目标考核 分中加5分,并实行以奖代补,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0.5元进行计算。对不能完成目标责任的村(居)委会,在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中扣5分,并扣除村四职干部 2010年 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工资的30%,扣驻村驻社干部的8月、9月、10月三个月每个月200元,并以此作为行政事业干部评优评先的条件。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