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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319350D/2020-00008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江北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06-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北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江北办发〔2020〕18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江北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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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北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竞争性比选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涪陵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涪陵府办发〔2018〕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是指比选人(提出比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比选被邀请人(企业、中介机构等)的资信、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评选比较,确定承包商的方法。

第三条 街道竞争性比选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活动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村建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比选文件和公告的编制、送审、发布,组织报名、答疑、公示以及订立合同、资料收集和整理归档等比选活动中的具体工作,同一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或者主要领导指定的部门主办、相关部门配合。

人大办、纪工委负责竞争性比选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办负责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社保所负责“一金三制”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竞争性比选范围和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融资投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与项目相关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除按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公开招投标和公开竞争性比选外的,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街道组织竞争性比选: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经街道党工委会、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或者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六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竞争性比选:

    (一)涉及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四)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五)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有规定的;

   (六)应在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中抽选的;

   (七)应纳入政府采购的;

   (八)街道党工委会、办事处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活动原则上在街道办事处进行。

第二章   比   选

第七条  比选项目在完成清单预算(服务类项目除外)等前期工作后,应严格执行竞争性比选活动工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审定比选最高限价。由实施部门提出比选最高限价意见,送领导审批或者提交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研究确定。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项目的预算。

   (二)审批。由实施部门填写《江北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审批表送分管领导、竞争性比选领导小组组长和主要领导审批,其中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先提交党工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再审批。

   (三)编制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划分合同段,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比选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比选被邀请人资格要求、强制标准、“一金三制”、信用报告等条件和办法,比选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比选程序、评选规则、评选标准、评选方法,比选地点和时间等。

评选方法主要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谈判等方式。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属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比选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设立比选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比选最高限价的2%,比选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收取。

比选被邀请人提交的信用报告由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原则上信用等级低于B级(不含B级)的,不得参与投标。

   (四)发布比选公告或比选文件(发出比选邀请书)。公告在办事处公告栏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比选报名、领取或购买比选文件和施工图等。通过部门资格审查并报名的企业全员参与,且不得少于3家。

   (六)答疑。答疑时间不得少于0.5个工作日。

   (七)评选。评选活动一般由街道竞争性比选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核实身份。现场确认比选对象到场情况,对参与投选人员进行身份核验,确认有效性;

    2. 宣布纪律。主持人介绍评选活动参加人员,宣布评选要求等有关纪律;

    3. 开启资料。确定评选、谈判顺序,开启投选资料;

    4. 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确定的评选标准和方法进行评选,推荐一至三名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采取谈判方式评选的,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 审定比选有效性。评选中因比选对象被评选委员会认定废选,该比选对象应中止评选;

    6. 公布中选结果。比选人应当在评选出中选候选人后现场公布;

    7. 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本办法规定的监督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具备中选条件的,比选人应当依次确定排名在前的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但中选价不得高于原第一中选候选人中选价,并在比选文件中明确。

中选价格房屋类工程低于比选项目最高限价20%的,市政工程类低于比选项目最高限价25%的,装饰、公园广场、环境附属等工程类低于比选项目最高限价30%的,且比选人认为该投选价格可能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比选人可以要求中选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如中选人无法提供担保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

   (八)比选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九)发出中选通知书。公示结束后,没有影响拟中选人实质性的反映,即可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除不可抗力外,中选人放弃中选项目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视其情节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在辖区参加比选活动。

要求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选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

   (十)签订合同。自发出中选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选人提交书面合同送办事处,办事处一方的主任、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审核并在审签单上签字后订立合同。合同中质保金按合同总价3%至5%的比例约定。

   (十一)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将合同原件分送党政办登记存档和财政办备案。

第八条 为竞争性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比选。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竞争性比选项目的竞争。

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竞争性比选,各村居书记、主任及直系亲属不得承建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比选人对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

   (一)比选被邀请人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与比选被邀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在三年内因招标投标、竞争性比选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选委员会成员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及时更换。否则,其评选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经两次竞争性比选失败的项目,比选人可以直接确定承包商,在同等条件下,比选被邀请人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比选被邀请人或者其他竞争性比选利害关系人认为评选存在违法、不当情形或者认为评选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评选现场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当现场答复。

对现场答复不满意或者比选人不答复的,可以在中选候选人公布3日内向比选人纪检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相关竞争性比选活动。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明材料,或者以阻碍竞争性比选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应当予以驳回,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章  选后管理

第十三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在监理单位、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拨付,原则上中标合同价款以内的工程进度款可按不超过75%的比例审核支付。如因增加附属工程或变更设计增加的招标合同外的工程价款,实施前经财政预算评审或调整预算的,可支付50%的进度款,否则,不得支付进度款。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评审结果、或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或审计部门审计结果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支付。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费的支付须在合同中明确,待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后一次性支付80%,余款须待财政部门评审、或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或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与财政等部门复核数相差预算超10%及以上、结算超3%及以上、评估超5%及以上的,中介机构余下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应当将在竞争性比选活动中形成的资料与项目其他资料一同整理规范,送街道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区外企业拨付工程款时须提供区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比选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被邀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比选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修改比选文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

   (二)不按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比选被邀请人的;

   (三)不在规定时间内按比选方案比选的;

   (四)不在规定时间评选出中选候选人的;

   (五)不在规定时间公布中选结果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因本条所列(一)至(三)项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比选。

第二十条  比选被邀请人或者中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辖区内6-24个月的竞争性比选资格:

   (一)接受邀请或应到场参与而无故放弃的;

   (二)以他人的名义参与竞争性比选活动的;

   (三)利用伪造、虚报、作假等材料的;

   (四)比选被邀请人相互串通参与比选的;

   (五)泄露与比选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信息的;

   (六)违法转包或者擅自分包的;

   (七)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

   (八)中选后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担保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竞争性比选无效的,应重新组织比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应经济 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或其他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工程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招投标管理办法》(涪江北办发〔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江北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审批表

2. 江北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会议签到册

3. 江北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报价确认表

4.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关于XXX项目竞争性比选结果的公示

5. XXX工程中标通知书

6. 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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