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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78913L/2022-0003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龙潭镇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龙潭府发〔2022〕5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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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镇级各部门,镇辖各单位,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政府监管部门或本单位进行举报,强化安全生产治理激励手段,推动安全发展,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22〕2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

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有关要求,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政府监管部门或本单位进行举报,强化安全生产治理激励手段,推动安全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目前,大多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仅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很难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必须发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参与监督举报,及早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及时制止惩处违法行为,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内部举报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推动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工作

   (一)建立健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制度

内部举报人包括本单位从业人员和政府监管部门在该单位选取的信息员。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本行业领域和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标语、在“两单两卡”上加印举报奖励二维码等方式,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清单及奖励标准,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纳入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让员工明白“向谁举报、举报方式、举报内容、举报有奖”等内容。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实行统一建档、统一管理、联络协调,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

   (二)鼓励引导内部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

内部举报人发现本单位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以便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内部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事项不得违反《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第八条规定,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及时兑现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内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奖励标准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对内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整改,同时应当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因内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

   (四)严格保护内部举报人合法权益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内部举报人档案和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内部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工作作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好宣传引导、举报查处、奖金兑现、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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