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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78913L/2023-00023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龙潭镇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龙潭府发〔2023〕8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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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级各部门,镇辖各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潭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市区相关行政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2条: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本镇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附近突然发生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场镇及周围群众饮水安全,对本镇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影响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3条: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4条:成立龙潭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镇长何继雄任组长,分管领导周智友、彭加游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党政办、平安办、司法所、村建中心、执法大队、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卫生院、水厂、水库管理所、所在村委会,各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5条:各单位职责

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建中心所,主要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单位,遇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应急工作。

平安办:协助应急事故处理调解工作。

派出所: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村建中心: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调查事发原因,处理善后事宜。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水厂供水工作,确保场镇供水正常运行,供水安全。

卫生院: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场镇居民饮水卫生工作。

水厂:负责调度和保障场镇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水库管理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污染处置工作。

执法大队:协助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

其他单位负责参与应急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6条:应急领导小组及其相关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尽早发现突发环境事件。

联系电话:党政办72118049、村建中心72118565

水厂72120468、水利站72118031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7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8条:应急领导小组得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请示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尽快组织实施。

第9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联系各相关单位组织应急队伍,立即开赴事发现场。同时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救援进展向区政府、区环保局、区卫生局汇报,根据现场态势情况寻求区级部门支援协助。

第10条:如因危险化学品引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立即请示区政府,派遣相关专家技术支持,并做好隔离群众,防止伤害人员。

第11条: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各单位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应急处理工作,坚决果断实施现场处置,迅速控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态势扩大。

第12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如有中毒人员,应立即实施救助,并准备好车辆,将本级医疗部门无力救助人员移送区级医疗部门救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13条: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应急终止

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所造成的危害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第14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查找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本预案由龙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16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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