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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84208757R/2023-000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罗云镇
  • 成文日期
  • 2010-03-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制定罗云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罗府发〔2010〕4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制定罗云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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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委员会、乡辖各部门:

现将《罗云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下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行政机关、各村、各部门。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全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区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档案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修改或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公开。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各公开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日常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或者不及时公开已变更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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