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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84208757R/2023-0001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罗云镇
  • 成文日期
  • 2015-12-1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罗府发〔2015〕32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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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委员会、乡辖各部门:

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规范我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罗云乡辖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罗云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反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工作原则

全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职责任务

罗云乡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罗云乡食药监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设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罗云乡食药监办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及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全乡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2372752331,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二)乡食药监办直接受理辖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分类整理,开展后续工作;

   (三)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六)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七)承办主管部门和上级级投诉举报机构交办的事项。

各村居食品药品安全机构负责各自辖区群众对于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信息的及时收集与上报,不得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况。

四、投诉举报受理与否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

    五、考核奖惩

   (一)投诉举报所有信息都属严格保密信息,涉密人员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严禁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投诉举报信息内容。

   (二)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认真负责、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罗云乡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期办结、公众满意度不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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