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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84208757R/2023-0002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罗云镇
  • 成文日期
  • 2018-01-2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罗府发〔2018〕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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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委员会,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我乡实际,制度了罗云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请大家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罗云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安全事故行为。

二、提倡实名举报,如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三、工作人员一旦接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应迅速转告安监办或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四、安监办接到举报后,应组织安监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进行处置。

五、政府设立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对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资金奖励(500元至1000元)。

六、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发现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安全事故行为不在举报奖励之列。

七、罗云乡政府设置举报电话:72751008(党政办),72750119(安监办)

附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附件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点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1.严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2.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严禁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4.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5.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6.严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严禁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9.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露天矿山

1.严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非煤露天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2.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3.严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4.严禁相邻小型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

5.严禁不执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规定。

6.严禁不经批准采用浅孔爆破开采、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爆破破碎。

7.严禁干式凿岩作业。

8.严禁不按照规定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严禁开采、运输、提升设备带病运行。

三、职业健康

1.严禁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无防护作业。

3.严禁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严禁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6.严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严禁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建筑施工

1.严禁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严禁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他人。

2.严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严禁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严禁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5.严禁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督、监测。

6.严禁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7.严禁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8.严禁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9.严禁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五、道路运输

1.严禁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2.严禁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严禁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严禁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严禁违反 “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

6.严禁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7.严禁违规操作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8.严禁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9.严禁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六、人员密集场所

1.严禁投入使用、营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2.严禁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

5.严禁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严禁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举报奖励金额2000元)

7.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8.严禁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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