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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84208757R/2023-00022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罗云镇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关于印发《罗云乡烟花爆竹管理举报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罗府发〔2020〕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关于印发《罗云乡烟花爆竹管理举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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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乡辖各部门单位:

   《罗云乡烟花爆竹管理举报办法》已经乡党委研究同意,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云乡烟花爆竹管理举报办法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文件相关规定,经乡党委同意,制定本举报办法。

一、关于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并查证属实的

   (一)非法生产50件以内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二)非法生产50—100件的,奖励举报人8000元。

   (三)非法生产100件以上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二、关于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并查证属实的

   (一)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在50件以内(含50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在50件以上100件以内(含100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在100件以上150件以内(含150件)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四)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在150件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对村社(小组)干部的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村社(小组)干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二)对村社(小组)干部不履行排查、报告责任或放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在本辖区发生的,由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因上述行为导致本辖区发生严重烟花爆竹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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