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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84208757R/2020-00005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罗云镇
  • 成文日期
  • 2020-03-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云乡饮用水源污染的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罗府发〔2020〕2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云乡饮用水源污染的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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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乡辖各部门: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罗云乡饮用水源污染的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云乡饮用水源污染的应急预案

一、总则

   (编制目的

为保护罗云乡饮用水源地环境,改善水质,防止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编制。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工作原则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域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1. 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 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因饮用水源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

1. 发生3人以下死亡。

2. 因饮用水源污染给取水口水质带来安全隐患的污染事件。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罗云乡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乡长周建任组长,陈东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本村、本社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指导修订《涪陵区罗云乡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指挥,发布预警信息;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时,启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汇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工作机构

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管管理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乡农服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事故发生后的饮用水源调度;负责区域控制,防止水源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收集突发水源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向乡领导小组报告;指派一名业务骨干为饮用水源水质观测员,作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知情报告员。

乡村镇建设规划中心: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及时向乡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办公室报告,提出预防污染进一步扩散的措施建议。

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定性和处理;定期检查重点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境内重太危险源企业,督促其制定,完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向区安监局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情况。

乡派出所:负责水源污染事故现场警戒;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持;配合交通部门确保救援物资运输通畅;负责交通运输类事故对饮用水源污染情况的了解,控制相关肇事人员等强制措施的实施。

乡卫生院:负责督促各村辖区内,定期申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突发事故发生后,负责疏散人员和疾病防控以及组织求护。        

乡农业服务中心: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家禽、牲畜的监控。

乡财政所:负责饮用水源应急防护装各和应急物资的采购。

乡广电站:负责对钟新闻媒体报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及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响应

辖区内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污染迹象,应立即向乡用水者协会报告,用水者协会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处置

1. 先期处置

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乡农业服务中心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乡政府汇报。

2. 应急处置

乡农业服务中心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无论组织高低、规模大小,都要迅速通知关闭污染水源,接通各用水源,同时根据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确定部分用水企业暂停生产用水,确保乡村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安全。

3. 后期处置

在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各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 应急结束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区应急指挥中心据此建议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应急结束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组成基本抢险队伍,环保、农服中心等救灾队伍、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经费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分级负担。

   ()物资保障

乡农业服务中心组要做好储备应急物资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各类储各应急物资要及时予以置换或补充。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派出所、村镇建设规划中心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治安保障

派出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力曝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各的警卫及防范保护。村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各,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通信保障

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技术装各与保障

各专项职能部门要加强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装各,加强与区内水源污染应急处置专家的联系,确保及时得到技术援助。

   ()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调查总结和评估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乡农业服务中心向乡领导小组汇报,再由乡领导小组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汇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七、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各、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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