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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荔枝街道临时救助申报服务指南
日期: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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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申请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发〔2015〕65号)

三、办理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救助标准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按同期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包括以下23个病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一次性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按同期城乡低保标准给予3个月的救助;一次性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金额达到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按同期城乡低保标准给予6个月的救助;

    (三)低保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2—4个月的救助;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

    (五)需区民政局救助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研究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书》,需村(居)加盖公章;《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需村(居)加盖公章;《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需村(居)加盖公章;《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人加盖指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个人)遭遇火灾、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间

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

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206室

九、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3-7287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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