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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643A/2023-00022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马武镇
  • 成文日期
  • 2011-01-0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武镇廉租住房入住标准及分配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马府发〔2011〕1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武镇廉租住房入住标准及分配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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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

   《马武镇廉租住房入住标准及分配方案》已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马武镇廉租住房入住标准及分配方案


为确保我镇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 205号)、《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以及《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

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补助6个月以上;

2.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3. 家庭成员具有涪陵区马武镇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镇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1. 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2. 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3. 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4. 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自用住房不满5年的;

5. 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由镇国土部门出具);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租金标准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每月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

   (二)今后区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村委或社区)申报;

   (二) 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审查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再组织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社区将材料报镇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四)镇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区廉租住房保障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

   (五)经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无异议家庭,确定为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六)符合廉租住房分配的家庭其楼层、房号由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七)确定为廉租住房分配对象的家庭户主在入住前须与镇社事办签订房屋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适当的保证金。

五、轮候

如果我镇廉租住房房源不足,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的轮候排序确定先后次序及规则:

   (一)最低收入无住房的困难家庭;

   (二)军烈属,军烈属包括曾在军队复役并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退役人员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

   (三)孤、老、病、残人群,申请家庭残、孤、病、老、弱人群(孤身1人,年龄在60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老(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或有子女,无赡养能力)、病(患有重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1-4级伤残且有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四)无房户,同等条件下的无房户,轮候排序为租住私有住房一借住直系亲属房屋;

   (五)三代同堂,三代同堂必须是具有法定瞻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

   (六)有房户,有房户指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廉租住房退住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镇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收回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镇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 承租人经复检已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2. 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的;

4. 经济条件改善后已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5.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 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8.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3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配租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单租住房应及时提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七、职责分工

   (一)各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康程任房中央工作,对康相房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二)镇康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费审枝申请人家鹿现住房面积,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康租住房申请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的规定,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核算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反馈镇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四)各社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把政策关,切实做好双困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

    (五)镇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于每年第二、第四季度对承租情况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备案。

   (六)在廉租住房分配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镇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请办理

凡符合入住条件人员请于2011年1月5日按要求备好相关材料到镇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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