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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643A/2023-00025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马武镇
  • 成文日期
  • 2011-05-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武镇居民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马府发〔2011〕11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武镇居民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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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

现将《马武镇居民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




涪陵区马武镇居民点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居住及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我镇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打造风貌独特、宜居优美的居住环境。马武镇党委、政府在总结外坝村居民点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论证,今年将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开展集中居民点建设。为使居民点建设高效运行,确保质量、安全、风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集中居民 点房屋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原则是因地制宜、统一 规划、统一建设、凸显巴渝风貌,尊重农民的意愿。

第三条 建设居民点的目的是改善宜居环境、 推动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马武镇建设用地复垦、高山移民、生态移民、地质灾害等老百姓居住问题。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一条 申请条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居民自愿集中建房50户以上,地理、地质条件适宜的村,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报镇人民政府审批,交镇建管办、规建所备案。

第二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居民点建设在村委会 会的领导下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从建房业主中选举产生,5-7人组成,主要从有责任心、有威信的业主代表中推荐。业主履行建设、管理的职责,参与工程的全程监督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规划、 选址村委会 会初步选址后,由相关领导镇政府组织建管办、规建所,本着科学规划、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少占耕地的原则,选择在交通便利、水资源丰富等条件较好的地方进行高标准规划。达到“六有”(有图书阅览室、医疗点、幼儿园、食品超市、健身广场、垃圾处理点及红白喜事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可以设公厕、物业管理。

第四条 设计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 巴渝新居风貌进行设计。一梯两户和一梯三户成列式进行,也可根据居民需求和规划布局建独栋式小康型房屋,合理选用通用图集,不能千篇一律。

第五条 规划评审居民点规划设计须邀请区级相关 部门进行评审,根据评审中的意见,建议修改后方能形成正式文本。

第六条 土地、 房屋拆迁协调由村委会负责, 本着农民自愿置换的原则对所需土地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建设工作方案由各居民点拟定, 报镇建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建房户委托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建房协议,村委会 会要和建房户、施工单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项目经 上级批复后,发布公告,除公开招投标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各村居民点工作组组织成员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成员,采取公开邀标、议标或询价等方式,选择有垫资能力、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条 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施工方必须承担以下几方面的费用:

1. 本居民点的规划设计费用。

2. 本居民点规划范围的土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青苗补偿、迁坟补偿、果树苗木及附着物、线路迁改(线路入地)监理等费用。

3. 房屋建设的场平、地基与基础工程(含超深基础)主体工程、外装饰工程,入户水、电工程(水表、电表及搭火费由农户负责)及施工图的所有内容。

4. 本居民点规划图中的道路及硬化、公共场所及硬化、给排水管网、雨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工程、绿化、广场及体育等公益设施、护坡治理等所有内容的费用。

5. 居民点的建筑成本由1+2+3+4项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每周四领导小组成员 召开定期会议制度,以利于协 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一条 技术施工管理 由派驻各村居民点的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若有设计方案需进行修改,须请示镇政府、镇建管办、镇规建所同意后方能实施,因擅自改变设计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方自行负责。各驻村居民点工作负责人还需做好居民点建设的文件、资料、图片的收集、整理。

第二条 安全、 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要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居民点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必须采用合格建筑材料,杜绝偷工减料行为。

第三条 各居民点由业主委员会2人以上,村委会、监理单位各1人组成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对居民点安全质量凤貌进行监管。

第四条 镇规建所、 村委会加大对居民点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限期整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建管办将每月15日、30日(节假日除外)对各居民点进行检查、指导,每周收集、督促各居民点进度,纠正、处理各居民点在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报送镇党委、政府,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居民点财务包括:办公室经费、居民建房集资款、项目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及建、构筑物补偿款、房屋拆迁赔偿金。设立资金明细账、张榜公示,接受建房业主的监督。

第二条 所有资金由镇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分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人审批,接受审计。

第三条 项目补助资金, 只能用于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以居民点建设名义,随意支出、输取套职上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 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居民点资 金使用由各负责居民点的领导进行把关申报,建管办、财政办及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各项支出的审核校对,按《马武镇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分别由相应领导进行审批。

第六条 办公室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公用经费。(非居民点建设的费用不在其内)

第七条 居民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分级审 批:1000元(含)以下由负责该居民点的领导审批:1000元(不含)-3000 元(含)由负责该居民点的领导核实,镇长审批;3000元(不含)-5000元(含)由镇长办公会审批; 5000 元(含)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八条 原始凭证审核。 办公经费所有的报账凭证都必须具备“三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四有”(有合法票据、有领导审批、有具体用途、有经办人签字证明)才能报账和进行报账业务处理。非正式发票和白条不得入账。

第九条 出纳、居民点负责人、领导干部、会计的职责

1. 出纳负责审核有关支付事项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定期向会计报账,要认真填写好现金日记账。

2. 居民点负责领导必须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所有支出真实有效,符合相应法规。

3. 镇领导在签同意报销前,应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然后签明同意报销具体金额。

4. 会计职责。会计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记账,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后应与出纳形成相应的移交手续,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条 所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镇财办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资料收集、信息管理

第一条 由派驻居民点工作组负责此项工作。必须将整个居民点建设的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条 各居民点工作组每周四将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信息、工作亮点报镇建管办,由建管办收集汇总后上报镇主要领导。

第三条 镇建管办要加强总结、 提炼建设过程中的经验、特色。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一条 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按照施工组织图施工。

第二条 保证居民点建设项目在 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建设50户及以上。

第三条 无因居民点建设而引起的上访事件。

第四条 资料收集齐全、规范,按时上报各类资料、信息。

第五条 一、二、三、四条均达到,镇政府将以奖代补万元工作经费(含办公经费);12月 31日前搬迁入住居民点每户增加补助1000元,每提前一个月搬迁入住居民点每户增加补助100元。

第六条 镇建管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镇进行通报。因组织不力、建设滞后的将扣减经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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