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镇辖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马武镇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镇、村(居)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辖区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编制和完善镇政府事故救援综合预案和辖区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六、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七、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八、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分析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考核行政区域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镇党委、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办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我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当地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二、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镇有关部门、村(居)委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四、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依据区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六、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上情况进行检查。
九、指导管理村(居)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十、完成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防雷、用电、公务用车、机关食堂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二、经发办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三、社事办负责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单位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四、规建所负责场镇交通设施、消防设施、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农房建设、危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五、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机械、水利设施、防洪度汛、渔政、农资、森林防火、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六、公安派出所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七、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非法采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八、涪十一中、马武教管中心负责学校自有设施、设备、教学活动中的人员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
九、财政所足额预算和划拨安全生产经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确保应急救援资金。
十、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研究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辖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五)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部门和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
(三)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督促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五)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各村(居)委及企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厂长(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各级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
五、镇各部门、各村(居)委及企业单位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直落实到每个人头。
六、对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实施有效监控。
七、积极组织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八、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因监管职责行使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一、镇政府对辖区有关部门、村(居)委及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二、政府各部门、村(居)委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政府与各部门、村(居)委及生产经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有关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行年终考核,对年终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年终评先创优资格。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镇政府依照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造成本辖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政府和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 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2. 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重大事故的隐患失察。
3. 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4. 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 为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2. 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3. 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排除,甚至放纵违章生产。
2. 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3.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指挥生产。
4. 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5.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五、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中小学校违反上述要求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镇政府正职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重大集会、商庆活动和社会极端分子破坏行为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失职赞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
1. 召开时间: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
2. 参加人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监办主任列席;
3. 会议主持:镇政府主要领导;
4. 会议主题: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镇安监办督促落实。
二、辖区安全生产联席会议
1. 召开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二周星期三召开;
2. 参加人员:镇安委会成员,安监办全体人员;
3. 会议主持:镇安委会主要领导;
4. 会议主题: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5. 会议研究事项由镇安监办督促落实。
三、安监办安全生产会议
1. 召开时间:每月召开一次;
2. 参加人员:安监办全体人员;
3. 会议主持:安监办主任;
4. 会议主题:按党委、政府及安委会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会议明确的工作任务、措施、责任,安排开展对负有日常直接监管行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安排开展对乡镇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查。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对各村(居)、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场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二、对矿山、车站、危化企业、加油(气)站、重点消防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高危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以及节假日、农村赶集、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制度,责任到人到点,严防死守;
三、安全监管人员不定期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要认真执行行业安全标准,不留空档,做好检查记录;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填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复查验收;
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二、高危高风险行业实行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直至事故隐患消除。在事故隐患没有消除之前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监控。
四、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实行登记建档和监控管理制度,并逐级上报,纳入市、区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监控管理。
五、由安监办每年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排查清理和数据更新。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申报登记,建立检测、检验、评估、评价制度,实施定期检测评估。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监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严格实施。
六、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辖区内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镇政府报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情况,镇政府参与“三同时”初审并备案,方能组织施工;凡初审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供水供电,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区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由各单位按规定严格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并报镇政府备案。
四、严格农民新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施工安全管理。
五、安监办对各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镇政府、区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3人以上遇险的重特大未遂事故、重特大事故险情,安监办接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区安监局和区级有关部门。
二、政府接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区政府。
三、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四、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当前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发展趋势及可能危害范围。
(三)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镇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六、向区政府报告,应以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内容为准。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政府值班室或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置。
二、对轻重伤2人及其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镇安监办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三、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
四、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按预案妥善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的发生。
五、本级预案确定的应急救援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参与抢险救援,政府可根据需要调集指定相关单位参与抢险救援,被指定单位不得懈怠,积极做好现场处置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六、抢险救援结束后,镇政府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镇政府实行每天24小时坐班值班和安监办实行每天24小时通讯值班的安全生产值班制,每月排定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
二、分管安全的领导和安监办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值班领导与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四、值班人员应主动搜集和掌握有关情况和相关信息,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对辖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
五、值班人员要妥善处理有关情况,遇到重大险情或紧急事项,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应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
六、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
七、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安监办和有关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
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领导要分别定点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单位;
二、领导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单位要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和措施,有工作记录;
三、联系领导至少每月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协助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四、政府将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单位情况纳入考核目标,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五、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安监办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按规定定期收集、统计、报送、发布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三、建立安全生产台账,收集、整理安全生产记录资料,绘制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分布图。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工作简报、工作总结、专项整治方案、典型材料及时报送区安监局。
五、按文书资料与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和立卷归档工作。全年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表册、图片、总结、台账按要求分类整理和归档应在次年5月以前完成。
六、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安全信息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与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安全事故行为;
二、提倡实名举报,如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三、工作人员一旦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应迅速转告安监办或向镇分管领导汇报;
四、安监办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后,应组织安监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进行处置;
五、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六、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发现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安全事故行为不在举报奖励之列;
七、政府设置安全生产举报电话:72732022(党政办)、72733110(安监办)
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镇政府及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运用监管手段,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监管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重点监管和惩戒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马武镇所有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工商贸等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监管相对人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总称。对有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凡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己确认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谎报、瞒报事故的,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八)有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的。
第六条 镇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镇辖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由镇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镇级“黑名单”的企业,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所建立的制度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报区级部门通过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予以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列入镇级“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镇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记录的,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镇级“黑名单”的企业,必须每个月向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交区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三)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镇当年评选“先进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延长一年重点监管时间。
第九条 镇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监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监管手段,加强对监管相对人的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监管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