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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643A/2023-0003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马武镇
  • 成文日期
  • 2012-12-0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武镇关于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马府发〔2012〕15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武镇关于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

   《马武镇关于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与镇农服中心联系。联系电话:72732488,联系人:刘先明、杨小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集体土地的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法和土地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新增耕地是指农转城户籍改革户和未农转城农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过整理、复垦增加的可以利用的农业耕地。

第二条 新增耕地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所在社进行管理(包括非农业户口复垦增加的耕地)。不管是老宅基地、1980年后用本户的承包地建房形成的宅基地,只要经本户申请退出,并经过整理、复垦成耕地的均属集体所有,不属退出户所有,复垦农户不再享有承包权和经营权。按照要求能够划为基本农田的,应纳入基本农田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已退出宅基地农户,严禁改变耕地性质,严禁在新增耕地上重新建住房、畜牧饲养房,一经发现坚决追回已领取的宅基地土地补偿款和所应负担的其他费用,数额较大的不如数退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新增耕地必须登记造册,填写清楚地块地名、四至界线、地类、地力等级、面积。

第五条 新增耕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 新增耕地必须合理利用,可代耕代种、也可对外承包、租赁、折资入股,严禁撂荒闲置。

第七条 本社成员代耕代种的,必须经本社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长代表会议同意,农业社与代耕代种农户签订代耕协议,并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代耕、出租、折资入股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签订承租合同,承租期限不能超过2028年6月30日

第九条 各村(居)委因公益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占用一般农田时可以用复垦新增耕地进行调剂,调剂时应注意面积要一致。

第十条 新增耕地对外承包、租赁、折资入股的收益归本社集体所有,包括种粮直补、产业扶持、租金等。所获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公益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代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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