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相关企业:
现将《马武镇农民新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马武镇农民新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新村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武镇统一规划实施的农民新村。
第三条 农民新村管理提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新村业主提供各种社会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新村管理,主要是指对农民新村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的维护管理及农民新村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的管理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系指农民新村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镇各村( 居)要组织指导所辖农民新村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作为参与农民新村管理的服务机构。
暂不具各条件成立业委会的农民新村、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落实1名村(居)干部牵头抓好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农民新村在征得业委会同意后可积极探索引进或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
第五条 业委会负责办理本农民 新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村(居)委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六条 业委会管理服务是社会福利性质, 由有较强责任感和公益心的村民担任,一般由3-7人组成,成员不脱离生产,各村(居)可根据情况对业委会主任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业委会由农民新村五分之四以 上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权益,依据本办法和村规民约行使职权。
第八条 业主会议坚持一事一议、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以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业委会负责制订农民新村的管理计划,提出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拟订农民新村的收费标准,督促业主执行农民新村管理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协调业主之间的创份。
第十条 业委会负责对农民新村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对房屋的使用、装修、维修、养护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农民新村的公用设施包括零状、道路、路灯.给搏木、供电设施、公周、化类泡、垃圾池、园林绿地等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新村业主坚持“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垃圾每日清扫保洁制度,要合理设置垃圾桶,并定期转运处理。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等工作可由业委会聘请专人实施。
第十二条 农民新村内的便民超市、 小吃店要定点经营,不得占用道路,经营产生的垃圾废物及时收集,并清运处理。
第十三条 农民新村业主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堆放,装修期间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十四条 农民新村内不得乱扔果皮、 杂物、纸屑和抛撤各种度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严禁乱拉乱挂。
第十五条 爱护花草、 树木, 不许损坏草坪、花因,不准在草坪、花园堆放物料、挖泥取土、我种蔬菜。
第五章 房屋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对房屋的使用, 必须严格准受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外观风貌;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墙、 梁、桂、椒、阳台、平台,屋盖、通道擅自凿、拆、搭、占;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墙、屋面、门窗的外观色泽;
(四)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损房屋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整体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屋盖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原则上由业委会负责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维修费用受益业主按比例分摊,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维修、养护。但必须接受业委会的统一管理,包括外墙色泽、风貌控制等。
第六章 公用设施维护及管理
第十八条 农民新村堡坎、给排水、道路、路灯、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公厕、化粪池、垃圾桶等公用设施由业委会统一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在农民新村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随意放养鸡、鸭、鹅、猪、狗等畜禽;
(三)檀自接引水、电、地气、持水等各种管线,或开挖道路等;
(四)在供排水管道上、公共空间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五)损坏电线、路灯、灯杆、供水、排水等各类公用设施;
(六)未经允许擅自张贴标语、广告和各类启事。悬挂广告牌或物品;擅自在公共设施上写、刻、画;
(七)法律、法规及区、镇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在农民新村小区内新开挖、埋设供水、供电、增气、通讯等管道管线时,须事先与业委会联系并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民新村管理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受益业主承担,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支持、争取项目、社会投入等解决。有建设用地复垦的村要根据复垦资金使用规定,设立农民新村管理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村(居)应指导业委会健全财经制度,设置普职财会人员,做到专款专用,全额用干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和公壮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应每学度公布财务情况, 并自觉楼受杆(居)委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八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村农民新村管理工作纳入镇村市容环境管理一并考核,镇市容办每半月对各农民新村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 式采取暗访形式、对考评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实地考评取证,每次考核前,考核组不事先通知考评对象。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按照分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连续2次排名为最后2名的农民新村取消考核奖励,并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考核奖励补助标准按照《 马武镇镇村市容环境管理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镇财政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村(居)可根据木办法的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民新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马武镇市容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