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500957829/2025-0002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清溪镇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标题
  • 重庆国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国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字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国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违法事实:2025年4月24日,涪陵区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安全巡查时,发现重庆国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库房存放大量废旧回收薄膜,在公司库房入口第一个顶棚立柱处上面,有一根黑色消防水管并在其下方末端配有消防水带,消防水管断裂,开启消防水管后未见来水。重庆国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损坏、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证据:重庆国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第一次笔录,重庆国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第二次笔录,检查现场照片,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人员分工文件,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