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蒋*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500102**********95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黄旗1组122号
2025年9月25日17时00分许,蒋*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指路溪大桥附近水域非法垂钓。该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主要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现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鱼竿2根。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