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2024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4-08-27
字 号: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有关精神,根据我市2023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制定我市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一、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建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1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保持现标准不变。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建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75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全护理每人每月5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100元。

三、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调整建议。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25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4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25元。

四、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建议。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91日起执行。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