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571006/2023-0004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武陵山乡
  • 成文日期
  • 2011-02-1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陵山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武陵府发〔2011〕2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陵山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字 号:
各村民委员会、乡政府各部门、乡属企事业单位:

《武陵山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2011年2月17日       

          



武陵山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渝府〔2008〕15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重庆市涪陵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武陵山乡集镇建成区(包括武陵山乡武陵山村1、2、5社);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纸厂沟、猫儿沟水源以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整个河宽水域,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石夹沟风景区(景区总面积30平方公里,其四至界线为:东以武陵山乡与武隆木根乡山林为界,南以上寨—田坝为界,西以田坝—烧碳湾为界,北以连坑—芭蕉矸—卫星地为界。其外围保护地带面积48平方公里,主要包括石夹沟村5、6组和田坝三社)。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武陵山乡集镇建成区邻近区域(包括武陵山乡武陵山村3、4社);石夹沟风景区邻近区域(包括角帮寨村1社);乌江河流流经区域(包括大吉5、6、8、9社)。

   (三)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限期内关闭或搬迁。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2、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等根据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3、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全乡畜禽养殖发展规范。

4、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