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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63555461A/2020-00009
  • 主题分类
  • 矿产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城区范围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新城发〔2020〕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城区范围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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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开发(集团)公司,辖区各相关企业、施工单位:

近日接到群众举报,新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部分新开工项目,在场平过程中,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地块内的石材、页岩等建筑材料私自开采倒卖牟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及第一章第5条规定:“任何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矿产资源开采合法手续,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其中: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属于建材及其他类矿产资源,被列入建筑及其他类矿产资源。

项目建设在地块内的石材等少量的矿产资源只能供本项目自用,严禁买卖。私自开采倒卖矿产资源,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条款,请各相关单位自查自纠,项目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施工单位规范施工作业。如存在开采倒卖矿产资源拒不整改的,将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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