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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日期:2024-01-09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一)以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其他文件;

   (三)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

   (四)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情况;

   (五)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要会议信息;

   (六)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事任免信息;

   (七)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八)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算、决算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线上渠道

1. 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

http://www.fl.gov.cn/jz/xcq/

2. “涪陵高新区”微信公众号。公众可通过微信搜索“涪陵高新区”进行关注,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二)其他渠道

本机关在必要时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生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1618室领取,也可以在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或者在本网页末端“附件下载”处获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递交申请表:  

1. 当面提交

收件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618室

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 邮政寄递

收件人: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

收件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1618室(邮政编码:408102)

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注意事项

1.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准确提交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 申请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

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涪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618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72183786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