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56202892Y/2023-0002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珍溪镇
  • 成文日期
  • 2013-06-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珍溪府发〔2013〕28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委会,镇属(辖)有关部门:

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府发〔2010〕74号)、重庆市涪陵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家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涪府复垦办〔2012〕12号)、重庆市涪陵区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国土地发〔2011〕83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包括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复垦所有权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复垦使用权人所获得的补偿价款资金。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原则:资金统筹、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级负责。任何单位和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的使用原则:按规定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该项目区的农民新居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项目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解决建设用地复垦中的遗留问题、项目实施中管理费用青苗损失补偿费用等,管理费用原则上控制在3%以内。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村财镇管的财务代理中心是复垦资金的主要管理机构,镇财政办、纪检办、复垦办是复垦资金的监督机构。

   (一)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复垦资金的管理;

   (二)考核、培训农村财务人员,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三)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资金的经营管理纠纷调解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按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复垦资金”管理会计报表和统计信息。

第七条  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复垦资金”审批权上收的原则,落实项目报告审批制度。

第八条  项目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时,应先提出方案,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公告无异议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报告制。项目名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项目效益分析、项目资金筹集、按“一事一议”的规定,完善相关文件资料。

   (二)项目审批。报告以村委会的名义起草,村委会主任签发,村财镇管代理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复垦办负责人签署意见、驻村领导签署意见、镇分管复垦的领导签署意见、镇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项目的实施,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资金50万以上100万以内必须实行招投标。项目实施必须具备施工合同、施工方案、收方台账、决算报告。超过预算报告的,必须据实重新上报镇政府,待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使用核算 ,由财务代理中心安排代理会计核算业务;村设报账员负责收支管理工作,报账时,报账凭证由村理财小组成员签字、村主任、驻村组长签字认可,财务代理中心主任、复垦办主任、驻村领导、分管复垦工作的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实行统户专账管理,专账列支。

 代理会计按会计法规及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资金设置账簿,收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二)按时记账、结账,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查,配合财务审计;

   (四)编写财务公开底稿,督促财务公开,接受财务查询;

   (五)组织财务公开,解答村(居)民质疑,记录反馈意见;

   (六)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审计,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监督与审查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复垦资金的安全运行,有效使用,镇政府确定由,财政办牵头、纪检办,复垦办、村财政管代理中心对复垦资金管理使用跟踪监督审查。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清查制度。由代理会计、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清查组,按规定定期清查盘点复垦资金的使用情况,核对有关账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由镇财政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