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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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珍溪府发〔2021〕129号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一)资格条件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村(居)委会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署意见。

1. 信息核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2.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4.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审。村(居)委会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建议。

1. 组成评审小组。村(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为组长,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小组组长、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其他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2. 集体研究评审。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由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小组组长或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张榜公示。村(居)委会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审核决定。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填写审核审批表。

三、审批

珍溪镇临时救助评审小组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审查,作出初步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珍溪镇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当全面审查各村(居)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补齐后重新报送。

(二)重点复核。珍溪镇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当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三)集体评审。珍溪镇成立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镇长为组长、社事办、人大办、纪检办等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审查和重点复核情况,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镇人民政府将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五、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将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30日内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实施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七、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