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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珍溪镇社会救助服务办事指南
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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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业务办理

   (一)社会救助通信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裕民路5号民生服务办公室211、212室。

   (二)社会救助咨询电话   

023-72174116,023-72174200。

   (三)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023-72174178。

   (四)业务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2:3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二、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条件   

持有重庆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的居民,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结果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低保证和低保金发放   

1.发放低保证。区民政局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低保户。

2.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三、特困人员供养

   (一)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55元。

   (三)申请材料   

1.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死亡证明等无劳动能力、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佐证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调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审核会议,形成集体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结果公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临时救助

   (一)办理条件   

对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区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遭受的情况来判定救助金额的多少。

   (三)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证明材料;

6.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及发票;

7.就读高中、大中专院校的应提供学籍证明。

   (四)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结果公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珍溪镇民生服务办公室211、212室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2:3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方式

023-72174116,023-72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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