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95001020086713006/2020-00006 | [ 发文字号 ] | 涪区供发〔2020〕28号 |
[ 主题分类 ] | 金融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涪陵区供销合作社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0-12-23 |
重庆市涪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涪陵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涪陵区“三融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
涪区供发〔2020〕28号
重庆市涪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涪陵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涪陵区“三融贷”管理办法》
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涪陵区“三融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涪陵监管分局
2020年6月28日
涪陵区“三融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67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构建我区金融服务“三农”体系补充力量,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服务“三农”、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和脱贫攻坚,促进农村“三变”改革与“三社”融合发展,对全区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以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主体”)开展“三融贷”金融业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融贷”,是指由金融机构向贷款主体发放贷款,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融资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全区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以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企业为贷款主体的贷款融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是用于“三融贷”融资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涪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风险补偿金的主要管理部门,授权重庆市涪陵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运营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担保方式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全区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以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企业,重点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贷款比例不低于贷款总额的60%。由重庆市涪陵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定建立《目标客户库》,入库后的经营主体,方可获得“三融贷”准入条件。
第六条 担保方式:
(一)保证担保。由贷款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抵(质)押担保。贷款主体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主体指定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 可以用于贷款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应符合国家对自有资金投入比例的要求。
第八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还款能力、融资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担保等因素综合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1年, 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发放时同期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如超过30%该笔贷款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主体的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结息方式可以按月或按季,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还本的,应根据贷款主体的现金流特点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分期还款计划。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充分利用“三社”融合发展资金,多渠道筹资建立“三融贷”专项资金500万元,其中风险补偿金3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200万元。区财政加强对“三融贷”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并根据贷款发放规模进行调整专项资金。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金1:10比例放大安排贷款资金,金融机构发放的“三融贷”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补偿金的10倍。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账户管理:由重庆市涪陵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立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专户。按协议约定存入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逾期贷款达到约定期限后,金融机构按程序报批后直接按照风险补偿金应承担比例,从专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逾期本息。该账户的存款利息定期转为风险补偿金。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区财政每年持续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当年12月对贷款主体本年度归还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为贷款发放前央行最近一次公布的LPR。经费补贴:重庆市涪陵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三融贷”运营机构,具体负责“三融贷”的运营,在财政的贷款贴息资金中,按贷款总额的0.5%安排工作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 签订双方合作协议:重庆市涪陵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和金融机构签订《三融贷双方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客户筛选:由重庆市涪陵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贷款主体进行初审和筛选,将优质客户推荐进入《目标客户库》。
第十七条 受理准入:金融机构收到推荐贷款主体的相关资料后,对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进入下一步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客户调查:金融机构根据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对贷款主体的贷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金融机构完成实地调查后,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按照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批。
第二十条 发放贷款:在完善贷款审批及办妥担保手续后,金融机构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整,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主体应当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按约定缴纳担保费,取得担保函。
第七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二条 当《目标客户库》中贷款主体的贷款逾期时,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可启动代偿程序。同时各合作单位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发生代偿行为之后,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区财政在当年对风险补偿金及时进行补足。
(一)以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贷款逾期后10个工作日内先由风险补偿金按贷款本息的80%予以代偿。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承担贷款本息的20%。
(二)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按照1:1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贷款逾期后先由风险补偿金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本息的50%予以代偿。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根据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抵(质)押资产处置后获得的价款按各50%的比例补偿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
(三)以担保机构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担保公司按照1:1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贷款逾期后先由风险补偿金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本息的50%予以代偿。担保公司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按贷款本息的50%进行代偿。
第二十四条 债务追偿:贷款逾期后在实施风险补偿金代偿的同时,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向贷款主体及其担保方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贷款主体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以下比例进行偿还:
(一)以信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按8:2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和金融机构。
(二)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按1:1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和金融机构。
(三)以担保机构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按1:1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和担保公司。
第二十五条 当“三融贷”逾期率超过10%时,暂停此贷款新增业务,存量业务继续按本办法执行,风险补偿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金融机构每月定期向合作单位通报使用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涪陵区供销合作社按照贷后管理相关要求,配合做好“三融贷”贷后检查、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涪陵区供销合作社作为“三融贷”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贯彻本办法各项规定。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贷款主体不能重复享受贷款贴息补贴。
第三十条 经批准参与使用贷款融资风险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单位参与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三融贷”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人行涪陵中心支行和涪陵银保监分局加强业务指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或国家今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涪陵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和金融机构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重庆市涪陵区供销社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