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20086700333/2022-00003 | [ 发文字号 ] | 涪陵府发〔2021〕51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涪陵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31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8〕189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8〕191号等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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