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8日,涪陵区金科中央公园二期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牵头组成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参建单位情况
涪陵区金科中央公园二期项目投资主体和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仕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964393
2. 监理单位: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奇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42330
3. 总承包单位: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
法定代表人:郑传林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8日
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344416XK
事故发生时,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梁德俊,男,58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191X,身份证住址为重庆市长寿区******5组,生前系由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涪陵区金科中央公园二期外墙抹灰工人 。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6月8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涪陵区金科中央公园二期工人梁德俊在金科中央公园二期项目56#楼门厅抹灰作业过程中,因突遇下雨,梁德俊拟从作业位置直接下到地面,在下爬时从钢管架外沿翻越,因钢管湿滑不慎踩滑跌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4米),坠落时头部着地,听到响声后,附近工人随即赶来对梁德俊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10时40分左右120赶到现场,梁德俊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现场勘察,事故直接原因为梁德俊在对56号楼进行外墙抹灰准备下到地面时未从施工通道进出,违章从操作架外沿翻越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
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工人梁德俊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致使其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翻越防护架导致事故发生。
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56号外墙抹灰作业期间,抹灰工人翻越防护架的行为未得到及时的制止。
(二)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及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梁德俊,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金科中央公园城二期56楼抹灰作业时,没有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 郑传林,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未能及时、有效地督促、检查公司负责施工的金科中央公园二期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6·8”高坠事故,作为企业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 调查中未发现需要进行党纪、政纪追责的情形。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别召开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大会,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剖析,从中汲取教训,完善安全制度,增添安全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三)重庆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严格要求工人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
(四)涪陵新区管委会和区住房城乡建委要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庆市涪陵区金科公园二期
“6.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