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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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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标题
  • 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7•5”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7•5”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09-02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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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5日,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牵头组成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投资主体和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重庆蓝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78C12T

2. 监理单位: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27473

3. 总承包单位: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晓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2401J

事故发生时,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徐琦雄,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5108**********6051,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广元市******2组12号,生前系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木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7月5日,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B车库5#楼与8#楼之间车库顶板正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作业,当日17时30分,施工该区域车库顶板的木工徐琦雄在车库底板上堆码1.5米左右的钢管,17时36分左右将钢管堆码整齐并示意信号司索工秦龙可以通过1#塔吊转运(钢管数量大概80根,重量大概460KG)。秦龙此时正在离吊物3-4米左右的5#楼与8#楼之间的车库底板上,在接到徐琦雄指令后,秦龙目测材料已经堆码整齐,立刻用对讲机通知1#塔吊当班司机刘静将塔吊吊钩下降至徐琦雄钢管堆码整齐处准备吊转。徐琦雄将钢管捆绑稳固后通知秦龙可以起吊,秦龙在车库底板上目测钢管已经捆绑牢固后用对讲机通知1#塔吊司机刘静可以起吊钢管,1#塔吊司机刘静随即将钢管起吊,徐琦雄拿出手机通知木工组组员接转运钢管,在起升高度达到20米左右时,两根钢绳中的其中一股钢绳上挂钩卸扣插销突然脱落随即失去牵引力下落,另一根钢丝绳还挂在塔机挂钩上方,钢管散落撞击地面并发出巨大撞击声。散落的钢管砸中徐琦雄头部及背部,其被砸倒趴在地上。秦龙和附近工人听到钢管散落的声音,立即向发出声音地方赶去,发现徐琦雄已经趴在地上被钢管压住,工友们随即将徐琦雄救出,发现徐琦雄的安全帽已经被砸碎,徐琦雄已经没有呼吸,项目部管理人员此时也赶到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120赶到后随即宣布徐琦雄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现场勘察和分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是施工单位在吊运钢管作业前未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起升重物前未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导致在起吊过程中卸扣松动;二是起吊重物过程中未要求工人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间接原因

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吊装作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员未对现场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吊装作业锁具存在脱落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制止在吊装作业中的违章行为。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对工人进行吊装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致使其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吊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徐琦雄,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班组工人。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没有在起吊前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 杜文朝,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项目经理。由于对项目部的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督促、检查公司负责施工的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现场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7·5”物体打击事故,作为项目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 调查中未发现需要进行党纪、政纪追责的情形。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别召开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大会,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剖析,从中汲取教训,完善安全制度,增添安全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要求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三)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要求工人遵守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涪陵区蓝光雍锦湾一期二批次项目

“7·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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