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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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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发布日期
  • 2023-08-29
  • 标题
  • 涪陵荔枝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 “6·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涪陵荔枝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 “6·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8-29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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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重庆市心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涪陵区荔枝街道科技大厦4楼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施工时,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施工工人受伤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2万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经涪陵区龙桥街道司法所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涉事相关单位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区应急局于2022年12月9日接到区纪委监委移送事故线索,经初步核实为生产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瞒报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为市应急局管辖,区应急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市应急局报请对该事故调查,经市应急局研究,决定指定我区组织该事故调查,市应急局对该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荔枝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涪陵荔枝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6·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情况,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涪陵荔枝科技大厦4楼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6·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且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企业和业主单位安全监管缺失,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心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协会均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1.重庆市涪陵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机构性质: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5001020086712205

2.发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科协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技服务中心”)

宗旨和业务范围:服务涪陵区科技事业发展。承担科技信息分析相关工作;负责向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化应用等相关公益性服务;负责青少年科技活动相关服务工作等。

法定代表人:彭常波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机构类别:公益一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3586970681

有效期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6年1月18日

区科技服务中心是区科协下属事业单位,区科技服务中心与区科协合署办公,日常所有工作均由区科协统一负责。

3.施工单位:重庆市心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典装饰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0号办公综合楼7-12

法定代表人:陈xx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6日

营业期限:2013年3月26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从事建筑装饰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2890408R

   (二)事故相关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5月25日,区科协以区科技服务中心的名义与心典装饰公司签订了“科协天棚墙体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心典装饰公司对涪陵区科技大厦4楼科协天棚墙体进行拆除,工程施工面积为1050平方米,工程内容为拆除顶部1050平方米的石膏、吊筋顶部、龙骨、吧台、吧柜玻璃门、砖墙、钎子隔墙等。工程期限15日,开工日期2020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20年6月12日,工程造价总额:85000元。

2.文xx与事故单位关联情况 

文xx,男,自然人。经查,2020年5月文全借用心典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承揽科协天棚墙体拆除工程业务,2020年5月26日心典装饰公司法人陈欣与区科技服务中心签订了“科协天棚墙体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文全为科协天棚墙体拆除工程项目实际负责和承揽人。项目施工完成后,区科协将项目工程款划给心典装饰公司,心典装饰公司将工程款转交给文全,由文全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工人。

   (三)心典装饰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无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其他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2日早上7时许,文xx召集张天x、陈美x、冉崇x、夏祖x、陈其x等几名临时工人对涪陵区荔枝街道科技大厦4楼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进行天棚墙体拆除,张天x、冉崇x、夏祖x负责用铁锤锤墙底拆除,陈美x、陈其x负责除渣滓和打杂,作业大约10分钟后,张天x拆除的墙体突然倒塌击中张天x的头部及胸部,张天x躺在地面上口鼻流血不止,不省人事,陈美x立即拨打120急救,大约半小时后,120医护人员达到事故现x,陈美x、冉崇x等人把伤者张天x抬到120救护车送往原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现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进行抢救,4天后,张天x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及时施救,120接警后医护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工程项目实际负责和承揽人文全及时赶到医院了解情况,积极出资救治伤者,伤者死亡后多方筹款妥善处理善后。

   (三)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实际负责和承揽人文x当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区科协半年知晓事故情况后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区纪委监委于2022年12月9日向区应急局移送该起事故线索,接到移送线索后,区应急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进行了初步核查,经核查余萍(区科协党组书记、主席)、廖洪湖(原区科协主席)、任秋菊(原区科协分管副主席)、佟澍(原区科协综合部部长)、罗川(区科协学企部长)、陈欣(心典装饰公司负责人)、文全(项目实际负责和承揽人)以及施工现场工人(陈美x、冉崇x、夏祖x、陈其x)等人员,证实2020年6月2日科技大厦4楼宾馆进行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死亡的事实。同时,核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截止该事故调查启动,均反馈未接到该事故任何报告信息。

经查,2020年6月2日早上7时许,事故发生后,陈美蓉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文x,文x得知事故情况后,第一时间到医院了解伤者张天河的情况,由于伤情严重,4天后张天x经医治无效死亡。文全就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事宜提出要求私下解决,因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未果,后经涪陵区龙桥街道司法所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文x怕影响今后承揽该处装修劳务,就未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心典装饰公司,也未向区科协相关人员报告。2022年9月,文x与陈x一起就餐时,就该事故情况告之了陈欣,陈欣询问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后,就未进一步关注该事故,也未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2021年 2月,时任区科协党组书记、主席廖洪湖接到群众反映:2020年区科技大厦4楼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在施工时有工人受伤致死,廖洪湖立即要求区科协分管领导任秋菊、综合部负责人佟澍核查了解,任秋菊、佟澍核查了解后,将情况报告廖洪湖,廖洪湖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组织区科协领导班子开会形成一致意见,低调处理该事故,区科协一直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该事故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天x,男,汉族,51岁,家住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北拱2组860号,生前系科协天棚墙体拆除工程项目临时务工人员。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2.2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一是死者张天x等人拆除墙体时方法不对,野蛮施工,使用铁锤违规从墙底锤墙拆除,且未佩戴安全帽;二是作业施工现场照明设施配置不足,光线昏暗,视线不清,不便于施工作业。

   (二)间接原因

1.区科协、区科技服务中心

违规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心典装饰公司进行施工,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2.心典装饰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员,公司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给现场施工人员配置劳动防护用品,且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并违规接受装修拆除工程项目挂靠。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区科协

一是“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落实形式化。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对心典装饰公司资质审查不严,违规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重庆心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二是知晓事故信息后不依法依规上报,集体瞒报事故情况。

三是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二)区科技服务中心。对施工过程未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三)心典装饰公司

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现场未配置好照明设施,作业现场漆黑、光线昏暗。

四是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并违规接受装修拆除工程项目挂靠。

五是未给施工工人配置劳动防护用品。

六是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区科协及区科技服务中心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一是未严格对心典装饰公司进行资质审查,违规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重庆心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发〔2015〕34号)三条规定;二是得知发生的安全事故信息之后不依法上报,集体瞒报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建议区科技服务中心向区科协作出深刻检查,区科协向区委作出深刻检查。

2.心典装饰公司

心典装饰公司作为科协天棚墙体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公司无建筑业相关企业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二条。二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心典装饰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三是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墙体拆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施工前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十一条。五是未给施工工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十二条。心典装饰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局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心典装饰公司对该事故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廖洪福:原区科协党组书记、主席,现区科协一级调研员,在担任区科协党组书记、主席工作期间,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一是知道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后,未及时安排相关人员上报事故情况,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二是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组织对项目实施安全监管,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任秋菊:原区科协党组成员、挂职副主席,现任江北街道办事处宣传统战委员。在区科协工作期间,分管安全工作,联系区科协综合部。工作失职,一是知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后,未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二是正确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未到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工作,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4.佟澍:原区科协综合部部长,现任涪陵区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在区科协工作期间,系区科协科技大厦4楼拆除装修工程具体经办负责人。未严格履行职责:一是政府采购把关不严,把不具备条件的公司备选为项目施工单位;二是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三是知晓事故信息后,未上报事故信息,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5.彭常波:区科协科技服务中心主任,作为施工合同签订单位负责人,未履行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存在失职行为,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6.卢庆云:区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分管科普、区科协科技服务中心。未按正确履行职责,知晓安全事故情况后未向组织报告事故信息,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在接受事故调查时有涉嫌故意避忌事故相关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7.张子炎:原区科协党组成员、科协副主席,现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兼监事会主任。在区科协工作期间,分管机关财务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项目验收时得知发生安全事故情况,不过问、不上报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天x,生前系科协天棚墙体拆除工程施工项目临时务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违规用铁锤锤墙根拆除,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相关责任。

2.陈x。男,35岁,心典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二是违规将公司营业执照借用他人承揽业务并接受挂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知晓事故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陈欣对本次事故发生及瞒报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区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欣进行调查处理。

3.文x,男,48岁,科协天棚墙体拆除工程项目实际负责和承揽人,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且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文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送区应急局进行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区科协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制定内控制度,

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化实施政府采购。今后针对有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安全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安全进行。

   (二)心典装饰公司作为企业,要严格落实好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二是要加强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作业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防止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三)区科协和心典装饰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管理和有关信息报送,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附件:涪陵荔枝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6· 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涪陵荔枝科协天棚墙体拆除装修工程    

“6· 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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