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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9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 标题
  • 涪陵马鞍“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涪陵马鞍“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4-09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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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5日17时53分许,重庆成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驾驶员易x驾驶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到涪陵区马鞍聚源大道与回龙路交叉路口路段左转弯时,将郭xx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碾压,造成郭xx死亡,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和自贡市富顺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的涪陵马鞍“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相关会议。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问询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据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涪陵马鞍“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自贡成华xxxxxx公司(以下简称自贡成华xxx公司),住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晨光科技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xxx;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6月18日;营业期限:2010年6月18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5557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座椅及配件,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该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零配件和汽车座椅。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自字5103220036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该公司有2辆自有货物运输车辆。

2.重庆成聚xxxxxx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成聚xxx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聚源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李xxx;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10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03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汽车销售等。该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零配件和汽车座椅。

   (二)事故车辆情况

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5252CCY-XB;车辆识别代码:LRDV6PDC5ERO19539;发动机号码:78054267;车辆所有人:自贡成华xxx公司;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晨光科技园区内;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7月26日;该车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凭证号:65019080120240004850。

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品牌型号:宝亿牌;车辆识别代码:DN2020073479;电机号码:30HE2006199337;车辆所有人:郭xx;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机房村3组33号附1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未投保。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易x,男,汉族,40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00102198510265993;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牌坊村8组47号;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500600222357;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9日。为重庆成聚xxx公司聘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驾驶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

郭xx,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码:51230119750314269X;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机房村3组33号附1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协议签订情况

2024年8月31日,自贡成华xxx公司与重庆成聚xxx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将车牌号为川C21xxx的货运车辆租赁给重庆成聚xxx公司运送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由重庆成聚xxx公司负责。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自贡成华xxx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有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人,其中2人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证。公司设有质量部、生产部、营销部、人事行政部(兼安全科)等部门。制定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运输车辆及技术管理制度》《车辆定期维护检测登记制度》《车辆安全检查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和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了安全工作例会。

2.重庆成聚xxx公司。成立有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健康领导小组,设有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7人,2人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证。公司设有营销中心、生产部、质量部、物流部、人事行政部(兼安全科)等部门。制定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时对车辆进行了二级维护,定期召开了安全工作例会。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5日17时48分许,易x驾驶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重庆成聚xxx公司运输汽车座椅到鑫源汽车有限公司。17时53分许,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到涪陵区马鞍聚源大道与回龙路交叉路口路段左转弯时,将郭xx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碾压,当场造成郭xx死亡,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七)事故现场和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辖区道路聚源大道与回龙路交叉路口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茂捷变速箱厂方向,西往华晨鑫源方向,该路段成四枝分叉口,道路标线齐全,道路两边有人行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事发时,未使用路灯照明,光线较差,视线不良。道路南侧为山坡,北侧是华晨鑫源厂区。(见下图)

   (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郭xx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易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区交巡警支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交巡警支队第六勤务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进行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18时25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郭xx因伤势严重,经医生确认已死亡。自贡成华xxx公司和重庆成聚xxx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安抚死者家属情绪,3月17日,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赔偿754388.9元,目前赔偿已到位。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易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区交巡警支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派第六勤务大队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处置,整个救援工作响应及时,事故现场清理和交通恢复迅速,事故善后工作开展有力,应急处置工作有序,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涪陵公鉴<病解>〔2025〕2号):被鉴定人郭xx系颅脑损伤死亡。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42号):被鉴定车辆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该车左转向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该车行驶系(第二、第三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41号):被鉴定车辆无牌三轮电动车(车架钢印号为DN2020073479)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该车车身加装遮雨棚、车把加装保把套不符合GB7258-2017《动电池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140号):被鉴定车辆无牌三轮电动车(车架钢印号为DN2020073479)属于机动车,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事故发生后,经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区交巡警支队第六勤务大队对易x和郭xx的检测结果鉴定,排除易x和郭xx毒驾和酒驾的情形。

   (三)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00120250000003号)认定,事故原因是:

一是当事人易x驾驶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未有效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左转弯时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转,在即将进入路口时越过黄色双实线行驶,占据了对向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车道,导致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郭xx倒地后被碾压,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是郭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技能不熟,临危处置不当,两车即将发生接触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了侧翻,导致郭xx头部被货车碾压,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涉事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自贡成华xxx公司。作为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未对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及驾驶员进行有效管理。

2.重庆成聚xxx公司。对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易x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导致驾驶员易x安全意识不强。                    

五、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富顺县交通运输局)

自贡成华xxx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是富顺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富顺县交通运输局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了调查。调查发现富顺县交通运输局对自贡成华xxx公司监管缺失。富顺县交通运输局自2023年6月自贡成华xxx公司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起,未将自贡成华xxx公司纳入道路运输经营性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未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也未掌握该公司运输经营状态、车辆使用情况,存在监管缺位。

建议富顺县交通运输局将自贡成华xxx公司纳入道路运输经营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支队)  

区交巡警支队负责涪陵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聚源大道与回龙路交叉路口路段,属于区交巡警支队第六勤务大队管辖路段。2024年,区交巡警支队开展了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和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等各类交通秩序专项整治100余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73311件,处理交通违法案件338455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373处,活动103场次。

调查发现,区交巡警支队对货运企业日常的宣传工作中存在宣传内容针对性不强,多为通用交通安全法规宣读,未结合货运行业特点,难以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宣传覆盖存在盲区和漏洞,未能实现辖区所有货运企业全覆盖宣传,少数小型公司、个体车主因信息登记不全未被纳入宣传范围。第六勤务大队勤务巡逻管控范围存在死角,辖区内部分偏远路段、城乡接合部的支线道路以及货运车辆临时停靠点等区域,巡逻频次低于主干道,甚至存在数日未巡逻的情况。

针对区交巡警支队和第六勤务大队存在的问题建议立即进行整改。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xx,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已被公安机关处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易x,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当驾驶车辆在即将进入路口时越过黄色双实线行驶,左转弯时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转,占据了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车道,已来不及避让,导致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郭xx倒地后被碾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本人已由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和驾驶证已被涪陵区交巡警支队暂扣4个月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建议不再对其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自贡成华xxx公司作为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一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对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及驾驶员进行有效管理。鉴于自贡成华xxx公司存在的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不追究该公司的事故责任,对存在的问题交由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交通运输局进行调查处理。

2.重庆成聚xxx公司对川C21xxx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易x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导致驾驶员易x安全意识不强,建议不追究该公司的事故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建议交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自贡成华xxx公司。一是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召开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警示大会,对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剖析,从中吸取教训;二是要立即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取道路运输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三是建立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台账,定期对接重庆成聚xxx公司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意识;四是在车辆租赁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细化双方在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与责任推诿现象。

2.重庆成聚xxx公司。一是加强驾驶员及车辆运营管理,结合企业特点,对驾驶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要求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特别是在通过路口转弯时,必须按照规定靠近路口中心点左转,严禁越过黄色双实线行驶,确保行车安全;二是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富顺县交通运输局应将自贡成华xxx公司纳入道路运输经营性企业日常监管范围,建立健全监管台账,明确监管人员和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的运输经营状态、车辆使用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避免出现监管缺位现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巡警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属事责任,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道路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降低道路事故风险,防止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道路交通运行安全。

    



    涪陵马鞍“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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