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5日,雷*驾驶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图书馆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9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组成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和区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涪陵崇义“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人列席事故调查有关会议。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问询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涪陵崇义“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涪陵崇义“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1.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融汇大道2号附29号
法定代表人:李**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3日
营业期限:2016年12月23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9WQN35
2.重庆物益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翠柏路106号附16号
法定代表人:胡**
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
成立时间:2020年5月14日
营业期限:2020年5月14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生鲜乳道路运输、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O00MA60X1K83J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驾驶人雷*,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年**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驾驶证号:500227************,档案编号:500101******,初次领证日期20**年*月**日,准驾车型:C1、B,有效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肇事时驾驶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雷*经交巡警酒精呼吸检测为0mg/100ml,尿液中毒品检测为阴性,排除酒驾和毒驾。
行人冉**,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年**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现住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500243************,事故中死亡。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图1),所有人: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远程牌DNC5049XXYBEVL1,总质量4495kg,车架号LMPG2KMBGMA253382,发动机号码:210368393,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核载2人,实载1人。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四)道路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图2)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图书馆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恒昌路口方向,西往百花路口方向,南边是贵博·江上明珠,北边是长江。事故地点是滨江大道图书馆外人行横道线上,事故地段为城市快速道路,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由双黄实线分隔,标志、标线齐全;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晴天,路面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全宽21.5米,单向通行宽10.5米,单车道宽3.4米。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右前部碰撞行人,撞人后肇事车停靠在人行横道线前面道路中间双黄实线上,其右前轮距离道路右侧快车道分道虚线2.9米,距离基准点24.5米,其右后轮距离道路右侧快车道分道虚线3.1米,距离基准点21.4米。

(五)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651号)对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制动性能是否有效进行了技术鉴定:被鉴定车辆的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六)其他相关情况
2021年11月26日,雷**与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购置的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卖给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从2021年12月12日开始,每月甲方(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下同)支付乙方(雷**,下同)4200元,支付周期31个月。到期后乙方将车辆过户给甲方,该车辆所有权属于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生交通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2021年11月30日,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彭**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租赁给彭**,彭**聘请雷*驾驶该车辆为其从事运输业务。
2023年2月15日,电商“多多买菜”平台委托配送商重庆物益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配送货物到涪陵白涛街道王家屋基“小田溪”,重庆物益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配送车辆不足,于是在公司“物泊物流”网站上发布需求信息,彭**承接该单业务后,将此单配送业务交与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15日2时38分许,雷*驾驶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从重庆沙坪坝区普洛斯普沙物流园“多多买菜”平台配送点将客户订购的蔬菜运送到涪陵白涛街道王家屋基“小田溪”站点,8时30分许下货后空车驶回涪陵城区,9时53分在涪陵江南充电站充电后沿滨江大道往涪陵长江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涪陵图书馆外的人行横道线时,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冉**碰撞倒地。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雷*立即电话向110和120报警。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启动了应急响应,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和辖区第三勤务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将冉**送往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行人冉**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9万元。
四、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00120230000020号)认定:当事人雷*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对人行横道线上行人动态未及时发现,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雷*,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2023年2月15日驾驶机动车行经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图书馆路段,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对人行横道线上行人动态未及时发现,遇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冉**时未停车让行,将冉*碰撞致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公司购买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后,按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车辆租赁给彭**,按照合同约定不负责提供驾驶劳务;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经司法鉴定该车技术性能完好,同时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承租人彭**聘请的驾驶员雷*观察不细、操作不当导致,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鉴于上述原因,该事故的发生与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不追究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责任。
2.重庆物益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仅是电商平台“多多买菜”配送商,其在经营范围内发布配送信息,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构不成责任追究。
3.雷**,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已于事故前将该车卖与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未过户),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构不成责任追究。
4.彭**,渝ADH6219轻型厢式货车承租人,负责租赁期间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鉴于该车在事故发生时经司法鉴定技术性能完好,驾驶员雷*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雷*在运输货物途中自己疏于观察、操作不当导致的,彭**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构不成责任追究。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重庆遇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具体履行监管职责的是重庆市巴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该所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修订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清单,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督促指导检查计划,在辖区认真开展了交通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全部督促进行了整改。同时组织对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考核。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巴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需要进行党纪政务追责的情形。
2.承担涪陵崇义辖区滨江大道图书馆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的是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
经查,该大队在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领导下,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要求认真开展道路交通执法检查。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在日常巡查和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各类违法行为20000余件(其中机动车违法3400余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500余件)。对客货运企业重点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了交通安全进机关、社区、企业、学校的“四进”活动,每月对辖区道路摄像头全覆盖巡查管控一遍,组织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整改。此次事故发生后,该大队相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路段进行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需要进行党纪政务追责的情形。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自2007年11月14日交通部废止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小微普通货运车辆租赁经营成为道路运输行业新业态。小微普通货运车辆租赁经营快速发展,既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交通运输安全新的风险点。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找准新形势下创新和防范安全风险的着力点,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针对新业态在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确保新业态下的安全监控不缺位。
车辆租赁单位、网络平台公司、供应链公司要针对交通运输新业态进一步落实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安全执法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通过包片督导、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交通执法检查,还要加强纵向、横向相关单位的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并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交通违法现象,切实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涪陵崇义“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25日